1樓:匿名使用者
這怎麼可能還,你給人的錢又沒有借條什麼的,法律不會承認的。再說了,你情我願的東西你怎麼好意思呀,我覺得這是個等價交換。你禍害完人家又不要人家了人還沒跟你算賬呢,你還要人錢?
呸!這種行為很賤。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給了,那就是贈與,當然不能要回來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此期間男女雙方已訂立或成立婚約,那麼可視為基於結婚目的的贈與,完全是為了促成婚約的履行。對於這種附條件的贈與,當其目的不能實現時,不發生法律效力,所有權仍歸贈與人所有,即一般為男方。。反之,戀愛中的一般情況,則構成一般贈與,男方無法再主張歸還。。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4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5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6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9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1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你?
12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的時候,男方主動給
女方錢花。表示對你發的喜歡和愛。這是很常見的問題。
但因為以後。種種原因分手了。南方所有這些錢。
該怎麼辦呢?如果這些錢都是零零星星的。小錢。
比如說幾百元。幾千元。這個錢是不能要的。
因為你是送給女朋友的,也就是贈送的。贈送的東西是不可以再要回的。但如果男方給女方的錢的數目比較大。
比如說幾萬元幾10萬元。是因為女方有什麼?需求的時候送給女方的。
或者是你發有什麼特殊困難和問題的時候。送給女方的。這個錢女方根據自己的情況是應當要歸還。
因為畢竟數額比較大了。或者是歸還一大部分。這也是處於公平和人道的原則。
但如果不管是錢多或者錢少男方說過了,這個錢不用再還了。像這種情況。這些錢就不需要再還了。
總之,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辦理。
13樓:別停下腳
不應該還了。
一:為物件花錢,是男性追求女性的乙個投資,是投資就有成敗。再說這些行動都是男人自願的,投資失敗更應該接受現實並為自己行動買單。
二:乙個男性,應該有一點胸懷,沒追到女性,就要算舊賬。典型的贏得起輸不起。
14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主動給女朋友錢花,是對女朋友的愛,又不是女方刻意要的或者借的,不應該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錢,讓男方拿出借據來!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花錢,大多也是雙方共享的,即便是只給女方花了錢,也應該屬於自願贈予,這種錢無所謂還不還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還,男方也不能提錢的事,分手的原因不一定是錢的事,男女戀愛期間都要出去遊玩,要有很多的花費,多數都是男方花錢,這是為了倆個人相互了解,建立彼此之間的感情,為後來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礎。但是談戀愛不能是百分百的結婚,一旦不成花點錢也不算什麼,必競倆個人還相處過,夫妻做不成還可做朋友。
17樓:
如果只是只吃飯。買衣服花的錢不太多。男方也沒有必要計較這些女方是不會還你的。畢竟你們戀愛一場為女生花一些錢 也是應該的。如果涉及金額巨大,象彩禮買房買車是應該還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花的錢多少,如果不是太多,只是談物件期間出去用的錢,那就不必要還,如果女方收了男方的財禮就應該還。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女方先提出分手,女方就應該主動適當的還給男方,要是男方先提出分手那就不應該還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還、還是要還的也應該還,記住,不是自己的東西就要給人家,這叫本份,但是這是一筆糊塗帳、良心帳,如果不還做為對方的主動、自願贈予行為他是很難收回的。男女之間相處好聚好散是比較好的結果,如果沒受到什麼傷害,勸你最好不要貪圖那點小更宜。
21樓:匿名使用者
看多少錢了,要是平時出去玩花錢,我看就沒必要還了,要是問男方借的太多那應該還人家
2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男方主動的,那這個錢是不應該還的,不過如果贈送給對方的實物價值比較高,比如首飾,數碼產品等,可以要求對方歸還,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情況女方不須還錢。因為男方主動給女方花錢是在處物件時的,是男方自願的。但若是女方借錢的是要還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主動消費,就沒必要反悔。
25樓:哆啦a任意夢
這種事情不好說,一般如果是有互贈禮物且比較貴重的的話,都是要還的。不過最後還與不還還是要看女方,畢竟這不涉及法律問題。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26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你情我願,沒辦法強迫還錢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該還那是他自願花在你身上的,如果是借的錢就要還的,這樣的男的跟他分手挺好的,以後不要聯絡就好啦,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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