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芳芳守護天使
天 這個真不需要計較了吧只要不是惡意欺騙應該是不管的說句不好聽的你叫小姐的話還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2樓:可愛的大海航行
法院管。警察只是調解和安全保護。
3樓:小伙賊白
不可能管,那是你給的錢,又不是她搶的
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男方給女方錢,分手後要回來,女方不給,這種做法合法嗎?
4樓:乙個白日夢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給錢是有條件的,例如投資給女方做生意,並且留有憑證,例如簽訂了合約,,那麼可以把錢要回來,在法律上是支援的;
2.如果給錢是無具體條件,例如請客吃飯,購買商品,沒有留下具體憑證,沒有合約,那麼錢就不能要回來了..
有乙個例子是一對男女商量要結婚,男方出錢買了很多家用電器(男方保留了購買憑證),並且都送到女方家,,但是後來女方反悔,不願結婚,,男方上訴到法院,判決女方把家用電器返還給男方..
5樓:依依兒
彩禮錢要給的,但是生活中的錢,男的好意思要麼?
6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可以收回看家錢嗎
7樓:永遠姚品
都給了還要什麼啊,又不是幾萬
8樓:綾崎妙麗
你的亞瑟王頭像能發給我麼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9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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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情侶關係,分手後男方叫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16樓:無公升旗
如果是日常生活消費是不用還的,如果是他給你買的物品和大額現金(價值貴的)是要還的,因為你們是情侶關係才送的,如今你解除這種關係是要把物品還回去。
其實這樣小氣的男人,交割清楚也落個心靜。
17樓:張艷的
貴重物品應該還,消費掉的就算了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18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19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還個毛,當初裝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確嘛。
21樓:
從法律上來說,可以直接解除關係。但是現實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當面說清楚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22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但是戀愛中即使是贈予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要還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來說沒借條的,或者沒法認定的,比如一起吃飯啦,買些小東西了是不用還的,大的東西買房買車記錄很明確是可以認定的。但關鍵有些個傢伙是不**的。遇上比較惡的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24樓:肝好勝員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王道士胡謅妒婦方
戀愛期間男方讓女方保管的錢被女方取用了,分手後要求歸還女方不給,法律會支援男方嗎?
2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令支援吧。因為男女是雙方戀愛期間,是男方主動讓女方保管錢的,應該是開支共同的費用。而現在分手了男方就要求女方還,難到當初你們在_起你就沒消費嗎?
難到在一起光化女方錢你就心安嗎?所以法律是不會支援男方旳。
26樓:夢想速成
會支援的,你可以通過錄音的方式讓女方說出這錢是屬於保管不是贈與,而且如果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比如10多萬及以上,法院自然也不會認定為贈與,應當返還。
27樓:匿名使用者
你為什麼在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下。把錢給女方保管。錢你自己不會保管嗎?
女方就是想要你的錢吧。才假裝給你談戀愛吧。她如果不給你,你就當那些錢,給狗吃了。
相信死要別人錢的人,也不會有好下場的。因為你給她錢,你沒有憑證,如果是轉給她的,有憑證可以要回的。沒有憑證法律也沒有辦法要回。
2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男方不是贈予而是保管,女方未經男方同意取用了是不可以的,但是男方要舉證錢是否放到女方那裡,數目是多少這點很重要,法律是講究證據的,所以法律會支援
29樓:朝陽遠樹
法律會支援男方的。如果女方沒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且拒不歸還,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30樓:微笑淚傾城
會。這屬於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通過蒐集證據起訴對方,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對方歸還你的錢財了。
31樓:人生如夢
你們是戀愛關係,男友讓女友保管錢,是男方自願的,女方取用了,法律是不會支援男方的。
3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有足夠的證據來舉證自己的財產,不是贈與女方,而是由女方保管的。那麼男方會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而實際情況是這樣的事情很難舉證,如果男方沒有切實的證據,那麼法律只能認為這個事情是男方自願贈予女方的。
3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這個事情可以用法律去執行是可以的。女方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用了你的錢。我想應該會還給你的。
3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有充足的證據,法律會支援你的,但是男方取證很難的,一般都視為男方自願贈與什麼的就不好處理了。
35樓:匿名使用者
不支援,就算是結婚了,錢也拿不回來
36樓:琉璃藏亮
看當時雙方約定,屬於暫時讓女方保管而被取用,法律支援男方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37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38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39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40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41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42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43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44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45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6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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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應該男方先去女方家,還是女方先去男方家
這沒什麼忌諱,現在的年輕人不是上學就是工作,沒有太多時間,誰有機會就先到誰家!如果你父母同意你交朋友,你可以先令對方到家,看你父母的態度,如果你父母不是太高興,你可以考慮先不去對方家裡。聽說不要見父母太快比較好!我覺得,你就看哪方的父母比較難辦就先去哪方。最大的解決叻後面的不就容易多仂?先去女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