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的區別是什麼?都是受傷後進行鑑定嗎?

2025-04-20 03:10:59 字數 3078 閱讀 4300

1樓:暢湉湉

所謂傷情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氏散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兩者之間的區別或不同點: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鑑於其脊碰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殲野氏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

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3、標準依據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鑑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

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5、等級劃分不同。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2樓:聯想勁旅

傷殘鑑定屬於某處受傷致殘的司法鑑定。傷情鑑定則屬於與案件有關致傷鑑定。

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嗎

3樓:學姐說法律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喊舉肆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

協商不成的,由人答伍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鄭轎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4樓:景笙旅美訊

1、斷定的時刻不同。傷情判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 傷殘 判定則應在醫治完結後進行,這是由於兩者的點評根如塵底不一樣。 2、意圖不同。

傷殘判定主要在於評判醫治完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作業、日子、社交咐春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判定在於斷定損害自身的嚴峻程度。鑑於其意圖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害程度和傷殘程度的判定上是有一定差異的,也就是說,能夠被判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由於有些損害自身可能很嚴峻,但經過醫治後可能**而不影響功用。

3、規範依據不同。在路途 交通事故 中,傷殘判定的依據的規範是《路途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判定gb 18667-2002》,歸於強制性國家規範;而傷情判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衡橡耐民法院等部分聯合擬定的《人體輕傷判定規範(試行)》和《人體重傷判定規範》。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

而上述規範擬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4、運用意圖不同。傷殘判定定論多用來斷定民事補償職責,而傷情判定則多用來斷定刑事職責和行政職責。

比方,交通事故鉅細的區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傷殘鑑定與傷情鑑定有何區別?

5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是兩者的概念不同:

所謂傷情是指受傷害的情況、情形、程度。

所謂傷殘是指身體受到了一是損害返帶,傷害;二是形成了殘缺,殘破;三是因受傷達到了殘廢狀態。

二是兩者的延伸指向不同:

提及傷情就會延伸到傷情鑑定——所謂傷情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物搏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提及傷殘就會延伸到傷殘鑑定——傷殘鑑定即傷殘程度鑑定,臨床法醫鑑定項有:

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漏螞蘆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三是相關的功能不同;

傷情、傷殘鑑定的結果的功用是不同的,可以說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兩回事。傷情鑑定是確定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而傷殘鑑定是確定受害人得到民事賠償的計算標準。

傷殘鑑定和傷情鑑定區別有哪些

6樓:覃永雄

傷殘評定和傷情鑑定的區別包括: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鑑定則應在**宴陸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傷情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鑑定申請;

3、目的不同。傷殘鑑定主要在於評判**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鑑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鑑定的結果。而傷情鑑定在於確櫻薯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4、標準依據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脊祥者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6、等級劃分不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1級至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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