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勞動局有用嗎,我的前老闆不發工資請問找勞動局有用嗎

2025-03-28 11:05:30 字數 5508 閱讀 5338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不發放其工資的蔽棗,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運跡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巨集悄拆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老闆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2樓:網友

找勞動局是有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夏一陣風

根據國家勞動。

法,用人單位出現拖欠工資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一、如果你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你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4樓:輝秀英狄亥

是勞動局管,但不一定管用,勞務糾紛的事很多,勞動局的辦事力度每個地方不一樣,看當地的作為怎麼樣了,還有老闆的情況,比如社會關係等都是影響是否管用的原因,

5樓:緱仁板子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蒐集老闆拖欠工資的證據,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6樓:樓皓揚秋白

其實,不管是不是有用的。

你就只能是這樣去做的了,其他的地方也是不會去管你的這個事情的,沒有辦法。

7樓:漆越矯天慧

有用。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保障執法大隊查處,對拒不改正的,將給與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以惡意欠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事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樓:字亦鄞瑋奇

有用。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保障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資的。

勞動仲裁基本流程: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覃韓

算了吧 勞動局管不著 我特麼2個月的工資去勞動局也沒用 今天去填表 明天表就不見了 一群勢利眼 別找了 別弄到最後是你犯法 會坐牢的。

10樓:網友

有用,效率很高的!大膽的去吧!掙錢不容易。學會用法律維維護自己的權力!

同時給惠東縣白花鎮社會保障局工作人點贊!

我去了,當天立馬處理了!

11樓:簡簡單單

1、老闆不發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2樓:網友

只要有證據,可以去投訴,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裡面的勞動仲裁那裡就可以了,會給你們乙個滿意的結果的。

13樓:網友

找勞動局下面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仲裁科)就可以了。

14樓:網友

**禁止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如果你們有證據,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是最好的辦法,有用。

老闆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15樓:我心永恆

不發工資當然可以去勞動局申述,不是舉報,而是到勞動局仲裁或者監察去申述。

去勞動局仲裁之前需準備說明資料,即將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說明,入職幾年、職務、工作職責、工資多少、拖欠的時間、合計拖欠多少。攜帶著本人身份證和說明材料去勞動局申述就可以了。

一般勞動局受理後會在45個工作日內給出明確的答覆,情況特殊會延長到60個工作日,仲裁判定了之後,老闆拒不支付,仲裁就會提交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在30個工作日內給出結果。

16樓:職場導師雪姐姐

回答可以。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7樓:驢是念著倒我

拿著你的合同去勞動局,如果是沒有籤勞動的,你就洗洗睡吧。

18樓:原田夫

那是維權的地方,最有用了。

19樓:歐友菱

有用,是他們本職工作。

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找勞動局管用嗎?

20樓:簡簡單單

1、未籤合同超過乙個月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要求二倍工資的。

21樓:雪歡來雪容

老闆拖欠工資不給,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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