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視為曠工
1樓:周娜
法律分析:視為曠工的情形包括:(一) 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曠工開除的法律依據
2樓:昕姐聊法
開除曠工員工的處理辦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為其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解好和約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即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友念盯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高物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的界定及處理方法?
3樓:皮蛋粯子粥
根據《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請示》: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式。
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六條和勞動部《關於自動離職與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4樓:墨陌沫默漠末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按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勞力字(1990)1號)解釋,曠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的行為。
一般來說要連續礦工3天或累計15天(一年內)單位才能直接開除(各地方掌握不同,僅供參考)但如果你礦工的這兩個小時正好因為你沒在而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是可以開除你的,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
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5樓:黃勝軍
曠工就是在工作時間未盡批准,私自不到崗。不辭而別,屬於早退。至於曠工或者離職,必須有規章制度規定,並且要公示告知勞動者,在告知後,如果有人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可以按照制度懲戒。
曠工的情形有哪些,曠工多少天才能解僱
6樓:唐玉娟
曠工的情形有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曠工多少天能解僱,可以依據公司制度規定進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曠工不來辦理離職。
勞動者曠工達到一定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既不請假,又不辭職,不上班的,或者假滿後不請假不上班的,符合原勞動部關於曠工的定義,用人單位應當做好考勤,按曠工處理。曠工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在曠工天數達到解除合同條件之前,書面通知勞動者復工。
二、員工拒絕加班是否屬於曠工。
員工拒絕加班不是曠工,曠工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不批准請假的缺勤行為。需要加班時,應徵得勞動者同意,並支付加班費。
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因特鍵帶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情況下,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員工請病假怎麼辦。
關於員工一直請病假的問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生病的證明,如果確實需要請假的,按照法律的固定給予其假期。如果不能提交證明的,可以按照公司制度,按照曠工處理,超過一定的次數後,按照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塵喊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派亮野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什麼情況下的曠工才會被解僱
7樓:周業懇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被解僱,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環境下,連續曠工需達到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超過30天才能除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解僱。
關於員工曠工天數問題,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作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看企業規章制度了。《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巖巖對員工進行管理,只要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即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
那問題來了,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將原來的15天降為3天有效嗎?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連續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信坦基本上會支援。
案例。廣某公司張滑棗桐某軍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連續曠工三天,且未能說明曠工原因。廣某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第十章第十三條的規定:
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係。為此,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631號裁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廣某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係,根據廣某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張某軍應認定為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根據上述《員工手冊》的規定,廣某公司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向張某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曠工的情形。
曠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關於曠工的處理
8樓:趙晨光
法律分析:礦工屬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連續礦工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曠工後公司不開除也不解除勞動合同
您沒有提前30日書面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 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 ...
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 二 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 二 款解除...
再清椿接收曠工離職走的員工嗎
再清椿不說接不接受最好不要去吧。曠工離職的員工在職場是不受歡迎的,用人單位通常不會接受曠工離職的員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詳細了解,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辦理重新入職。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