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公bai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du並公示的規章制度zhi,dao一般單位規定三天就屬嚴重專違反公司規章制屬
度,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無故曠工幾天可以辭退?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辭退曠工員工同時是否可以要求給公司經濟賠償? 20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一般單位規定三天就屬嚴回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中
bai華人民共du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zhi:第三十九dao條 勞動者有版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權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辭退)。法律上對曠工幾天並沒有規定,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開除或者辭退bai
,是根據勞動du合同法zhi規定辦理的,如果dao職工違背了勞版動合同法,嚴重違
權反勞動紀律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樓上男辰天的回答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曠工15天可以除名的規定,已經作廢,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替代,你違背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也沒有任何補償
5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bai
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du形之一的,用人單位zhi可以解除勞動合同:dao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專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
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公司可以辭退
不需要給補償 這屬於員工自己的原因
6樓:男辰天
曠工目前的bai依據仍然du是《企業職工獎懲條zhi例》(國發〔1982〕59號)
第十dao八條規定:「回職工無正當答
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況是按勞動者自動離廠處理的。既然是自動離廠處理,自然可以無償解雇處理,即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企業最好是把上述曠工的規定在依據合法程式制定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這樣就不用在合同中說明了。
若滿意望採納
7樓:蘭葉笑笑
每個公司的具體規定是不一樣的 一般是三天 我過得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相關的內容
辭退員工如何賠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將如何賠償?具體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的如下條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不給書面通知
1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 除名 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減少勞動報酬 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2 用人單位主張你是自願辭職,就要拿出你辭職的證據,只要你沒有寫過辭職書之類的東西,用人單...
用人單位半年未幫員工簽訂合同並無故辭退,員工應該享哪些待遇
用人單位請工不籤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籤勞動合同時,答應的條款你要要求用人單位在合同裡體現,否則到時你想通過法律途徑取得自己應得的權益,人家說合同裡沒寫,那你就只有吃啞巴虧了.基本的社會保險是法定用人單位要給員工購買 已自行購買的可不再買 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