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乙個關於勞動法試用期方面的問題

2025-03-10 10:20:24 字數 1348 閱讀 1171

1樓:網友

如果沒有簽定試用期合同,在現在是沒辦法的,只有按照口頭合同來計算,口頭合同怎麼說的怎麼呢算吧,如果團空清他們說你試用6個月,你還沒滿,辭退你是什麼錢都不用給的,如果你滿6個月就不一樣了,因為舊勞動法適用原則,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過了6個月提出辭退你的話,你可以要求賠償,明年1月1日以後這幾個問題都解決了,第乙個就是試用期不能這塌前麼長了,乙個是合同必須簽了,不籤按照2個月工資發放員工,忍到1月1日就行了!

如果是口頭協議3個虧純月,到6個月仍沒有轉正,他要是開除你了,可以找勞動仲裁,一般這樣的賠錢不多,按照原來的標準是1個月的工資。

2樓:網友

首先,只有簽定了正式的喚讓勞務合同你才有權利去申請賠償。如果你連試用期都鋒肆沒正式通過的話還不屬於和基局他們的員工,當然就沒有權利去要求賠償。

3樓:

但已經產生了事實勞動關係,不知道企業是否給你繳納了衫粗基社會保險呢?

如果沒有繳納的話,你可以倒打他一耙或謹!!直接去勞動部門監凳謹察科舉報去,企業就有好日子過了!

勞動法對試用期是怎麼規定的呀

4樓:abc生活攻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9、(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0、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5樓:易德祥

法律分析: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試用期最長不拆粗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薯舉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數御碧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

關於試用期待遇問題,勞動法對試用期間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問大家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問大家乙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針對性的扼要回答如下幾點 一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有 1 不批准病假 根據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者依法最少享受有3個月病假,而且視情況可以延長 2 以你請病假為由,辭退你。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應該有法定的理由,否則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