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動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寫了女方名字,請問離婚後女方有份嗎?

2025-02-20 14:35:08 字數 3524 閱讀 2161

1樓:乙個

在離婚之後女方也是有份的,因為房產證當中寫的是女方的名字,所以在法律承認當中也是歸女方所有的。

2樓:今天退休了嗎

因為當然有份。因為這個房本上是女方的名字,所以這個房產是女方獨有的。

3樓:安妮的心動錄目

沒有,因為兩個人現在已經離婚了,而且兩個人現在也沒有任何聯絡了,並且這個房子也不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4樓:生活導師小馨馨

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個房子本身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的話,離婚之後女方是沒有份的。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寫的女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5樓:張穎

法律分析:如果是結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離婚時可以對房子進行分割,如果是結婚前購買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決定房產的歸屬,如果約定了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拆遷婚後拿到的安置房,房產證上寫的男方的名字,這算婚內共同財產嗎?

6樓:喬南的知識庫

是否算婚內共同財產要看安置房的補償價值來定,如果是原值補償,那麼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私有財產。

簡單點說,夫妻共同的財產就是看財產是否為關係存續期間的財富增長,房子的情況也是具備這樣的特性。

一、安置房只有超值的部分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拿安置房來分析夫妻共同財產具備比較典型的說明能力,比如說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拆遷所獲得的利益,那麼就要看房子的補償價值來定。

1、男方的房子只是進行了原值補償,那麼這樣的行為就等同於婚前男方擁有房子的歸宿權,那麼房子只是換了一套而已,那麼這套房子當然是男方的私有財產了。

2、男方的房子如果補充超出了原值,那麼對於超出的部分來說,就是婚姻期間增長的財富,那麼這樣的情況,超出的補償財務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了,因為這是夫妻關係持續期間的財富增長。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依據《婚姻法》來說明的。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那麼安置房明顯的屬於經營性的收益,所以對於收益增長的部分為夫妻共有財產。

三、婚內共同財產需要合理規劃,避免離婚時候糾紛過多。

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的分配總是令人頭疼,就算聘請律師都需要花費較大的精力去處理,這樣的情況就是婚內的財產支出分配不合理所導致的。

而針對這樣的情況,建議夫妻雙方應該各個履行自由的義務和責任,尤其對於收入的分配,儘量的合理協商生活。

7樓:自己滴定

應該是會算做婚內的共同財產,只要是在結婚之後的進賬,都會算做婚內的共同財產。那麼這個財產肯定是雙方共同所有的。

8樓:環白凡

您好。律師為您服務。

您是要查詢婚前拆遷,婚後拿的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提問。點問是是不。

稍等。正在為您查詢。

提問。把房寫父母名下有什麼不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具體要看房產證上的名字以及購房時間。

那算父母的財產。

您看有幫到您嗎。

9樓:結婚發的

算,這套房子是屬於婚後的財產,而且是在結婚後才拿到手的,所以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

10樓:養2達人

按理說應該不算婚後財產吧,畢竟是婚前男方所得到的,而且房產證上面也只有男方的名字,所以應該不是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寫的女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11樓:創作者

該房產雖然是男方婚前後買,但是已經登記了女方的名字的,那麼應該屬於男方的贈與行為,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鬧凱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空彎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鬥彎悶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寫的女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12樓:點行**

如果是結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離婚時可以對房子進行分割,如果是結婚前購買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決定房產的歸屬,如果約定了歸女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殲襲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氏敗兄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枯尺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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