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扣30 工資合法嗎?

2025-02-17 03:50:19 字數 3325 閱讀 5673

1樓:張珂

不合法。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是違法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自動離職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不應該扣工資,而是照發工資結清報酬。

對於員工來說,在盡到通知義務後,到期後公司還沒有回覆的,可以自行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扣了工資,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在勞動合同法中,員工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對於員工來說,當公司出現違法情況或者提前通知公司後,可以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還應該結清之前的工資,不得剋扣。

公司可以扣工資的情況只有兩種,如約定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樓:網友

自動離職,扣30%的工資合法嗎?在勞動法上沒有這一條規定,這是公司是為挽留住人才。拒絕人才流失,搞得自己單位搞的事情。

所以說是不合法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以上當地的 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舉報唄權。如果說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單獨標明這一點的話,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工資的30%是不允許這麼扣除的。

3樓:網友

自離不合法,扣工資不合法。但單位有證據的話,可要求你賠償損失。這也是風險。

4樓:網友

不合法,但扯皮少不了,能光明正大的離職,為何自己先不遵守規則呢?

5樓:嘎咘嘰

自動離職,只要按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單位就應該按考勤足額髮放工資。扣30%工資是違法的。

6樓:帳號已登出

不合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允許以任何理由剋扣勞動者應得報酬,像這種情況你可以去仲裁他們的。

7樓:網友

不合法。工資是對過往工作的報酬。除非公司證明你以前的工作給公司帶來損失。

8樓:七洛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您只需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乙個月過後,就可以要求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付清工資。

若公司不發工資給您,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了請求公司付清工資外,因為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9樓:

不合法,可以要求全額支付勞動報酬。

10樓:網友

肯定不合法的,沒有那條規定有扣工資這條。

11樓:北海九道

自動離職扣30%的工資應該是不合理的,要看你們當初籤的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12樓:網友

這要看公司的廠規是如何定的,自動離職扣工資的30%不合法。

自動離職扣工資合法嗎

13樓:點行**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晌巨集者離職時不能剋扣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告毀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宴友冊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4樓:找法網

離職工資輪蔽亂的結算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建議與單位協商處理,如果是自動離職,有可能存在曠工的情況。曠工幾天可以算離職,我國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臘檔的規定,但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並哪。

具體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擬定規章制度,但一般情況下即使自動離職也應支付勞動者工資。

員工自動離職扣工資多少

15樓:陳友聯

1、員工自動離職,是違紀行為,單位可以以此對員工進行紀律處罰,也可以扣除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員工的勞動所得,單位是需要按時支付的,如果單位未及時支付,員工可以撥打12021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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