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端醫療服務協議簽訂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嗎

2025-02-13 14:50:06 字數 1699 閱讀 7126

1樓:脌援皶痊

第一,遠端醫療是什麼。剛才很多人在討論遠端醫療的時候考慮很多問題,和我們**所說的遠端醫療是不一致的,我們可以用一些相對比較明確的概念做一些界定,用幾個關鍵詞。首先遠端醫療是乙個醫療行為,第二,既然是醫療行為,醫療行為就是由醫療機構和具有醫療資質的人員提供,這是它的主體。

第三是它的媒介,是通過通訊、計算機這些資訊化的手段作為媒介來提供,這個是和傳統面對面醫療的本質的差異。我們對這三個關鍵詞定義之後,我們發現遠端醫療範圍是比較窄的,必須是有資質的醫療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這可以和其他的模式有一些區分。

遠端醫療如果按照比較市場化的方式來描述,其實有兩種模式,一種是b2b的模式,就是機構對機構,兩個不同的機構通過醫療的手段實現在醫療活動方面的乙個合作。第二是b2c,醫療機構可以直接對醫療機構以外的患者提供遠端醫療的服務,這個是我們市場所謂的b2c。這兩種模式在我們政策制定的過程中都是認可的。

對網際網絡健康模式的乙個簡單歸納。

遠端醫療相關的概念非常多,我們講移動醫療、網際網絡醫療等等,還有網際網絡健康,概念非常多,這三個概念比較類似,不做具體的解析。下面我會講一下除了遠端醫療以外,還有一些所謂的網際網絡健康的模式,我們可以與遠端醫療進行區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遠端醫療服務申請方不包括

3樓:

您好,遠端醫療服務申請方不包括:一、管理範圍本規範所稱遠端醫療服務包括以下情形:(一)某醫療好納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直接向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發出邀請,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等資訊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援的醫療活動,雙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二)邀請方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遠端醫療服務平臺,受邀方以機構身份在該平臺註冊,邀請方通過該平臺釋出需求,由平臺匹配受邀方或其他醫療機構主動對需求做出應答,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等資訊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援的醫療活動。邀請方、平臺建設運營方、受邀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邀請方通過資訊平臺直接邀請醫務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申請設定網際網絡醫院,按照《網際網絡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二、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一)醫療機構基本條件。1.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批准、與所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相應的診療科目。

2.有在本機構註冊、符合遠端醫療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3.

有完善的遠端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資訊化技術保障措施。(二)人員基本條件。邀請方與受邀方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安排相應醫務人員參與遠端醫療服務。

邀請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陪同,若邀請方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由友襪搭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診療服務能力、獨立開展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為患者提供遠端醫療服務。根據患者病情,可提供遠端多學科聯合診療服務。有專職人員負責儀器、裝置、設施、資訊系統的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公升級,符合遠端醫療相關衛生資訊標準和資訊保安的規定,保障遠端醫療服務資訊系統(硬體和軟體)處於正好拿常執行狀態,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需要。

三)裝置設施基本條件。1.遠端醫療資訊系統應當滿足影象、聲音、文字以及診療所需其他醫療資訊的安全、即時傳輸,影象清晰,資料準確,符合《遠端醫療資訊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滿足臨床診療要求。

2.重要裝置和網路應當有不間斷電源。3.

遠端醫療服務網路應當至少有2家網路**商提供的網路,保障遠端醫療服務資訊傳輸通暢。有條件的可以建設遠端醫療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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