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求醫心切之人
直接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唄。建議語氣謙和、存感恩之心,這樣比較好。
勞動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網友
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 就可以了 如果是試用期那麼提前乙個星期打辭職報告。
我現在想離職,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如果父母強烈反對的工作,可以先。靜下心來和父母。做乙個。
協商。然後把你的觀點說出來。讓他們給你乙個機會,先去。
試試看,這個工作如果到後面你有。穩定的成績了,那麼自然,他們就心悅誠服了,但是我也會聽取爸爸媽媽的意見,也要說出自己的原則和堅持。
在工作當中,我選擇離職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感覺這個工作沒有發展前途,在這工作的不開心的時候,我會離開的。
在工作中,大家之所以會產生辭職的念頭,無非是以下幾方面原因,首先就是自己對於眼下的工作並不喜歡,認為這樣的做崗位對於自己來說並沒有什麼發展,正所謂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對於我這樣的男生來說,選擇乙份自己並不喜歡和適合的工作,強迫自己堅持下去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而且這樣的工作讓我看不到任何的希望,那麼我就會第一時間選擇辭職,讓自己及時的止損,而不7會在白白耗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另一方面,當找到乙份工作工作一段時間之後,發現這樣的工作崗位,自己很難適應和自己的上司,以及同事很難融洽的相處,那麼我也很有可能會產生辭職的念頭,因為如果說沒有乙個讓自己真正覺得開心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氛圍,那麼,這樣的工作堅持下去的話,只會讓自己更加的折磨,在這樣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氛圍之下,自己也很難取得預想的工作成績,達到預定的工作目標,與其這樣,還不如儘可能的選擇乙個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當然了,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小的挫折和困難,我們還是應該以平常的心態去看待,而不應該讓這些小的挫折成為我們辭職的理由,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就很難真正的得到成長。
生活離不開工作,希望大家都能夠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認真工作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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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簡單的方法是 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 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