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讓我辭退一名懷孕的女員工,我應該怎麼辦?

2025-02-12 06:45:17 字數 2645 閱讀 8012

1樓:甘蔗甘肅相及

<>1、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及時合同到期了,也必須延續到三期過後才能解除。 不管怎麼勸,你不能提交或簽署辭職書 讓你上班你就正常上班,如果公司要解除合同,接到通知後馬上就去勞動仲裁 如果公司要變更你的崗位或降低工資等等,同樣可以去勞動仲裁。

2、如果現在公司逼得過分,建議你去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訴,一旦公司存在剋扣、拖欠公司或者無故變換工作崗位,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馬上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還不行就去勞動仲裁;

3、此外,提醒一點,按照***的規定,哺乳期是12個月,不是10個半月,跟晚育沒關係。

4、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要解除得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

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先跟公司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給於補償。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

2樓:夏日孩紙

你可以替懷孕的女員工說說情,老闆執意這麼做,那你只能聽老闆話了。

公司老闆讓我想辦法辭退一位懷孕的女員工,但是她曾經幫過我,該怎麼辦?

3樓:邂逅浪漫

首先老闆的態度已經很明確了,老闆的任務也很轎返清楚,是你只不過是作為乙個具體的執行者。但是這樣做確實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勞動閉燃飢法,公司是段弊沒有權利解僱孕期女職工。

4樓:無能為力大蒜

我覺得你可以直接跟公司老闆說我現在想不到辦法,讓領導再另尋他人,儘量表現的委屈一點。

公司老闆讓我想辦法辭退一位懷孕的女員工,應該選擇什麼理由?

5樓:天天說車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孕期的女工在懷孕期間是不可以解僱的。假如老總堅持要想解僱該名女員工,那麼就應當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付款該名女員工二倍經濟補償。這類作法徹底是合情合理的。

而只需竭力站到公平的觀點以上,來維護保養這名孕媽媽的合法權利,也算是盡了自身的回報之恩。要弄明白老總為何要在懷孕手拆期解僱孕期的職工。

根本原因便是由於大部分在孕期的職工就好像「國家寶藏」,必須螞薯山給她諸多特殊待遇,緊促活做不來、加班熬夜不上,連步行都需要放慢速度了,針對視錢如命的老總而言,高效率便是性命,而孕媽媽這種高效率,老總看在眼中自然難受啊,那麼就會出現一部分老總起了歪念頭了。此外,國家規定,孕婦產後具有98天的帶薪產假,而這98天,這名孕婦職工是不可為企業進行一切奉獻悶中的。

立在資產階級的視角,自然不高興做這類賠本的交易啊。懷孕期間職工,勞動合同法也會出現特殊政策,並不是可以隨便解僱的呀!我是企業的hr,這一點要尤其謹慎。

hr是企業和職工中間的橋樑,不僅考慮到老總的念頭,還得立在職工的觀點,還應該有hr的專業度。那樣才能夠獲得信賴,還可以構建長期性的行業信用度。

一旦你如果強制解僱孕期的女員工,用腳趾想都懂,別人絕對不會罷手,走法律程式你必輸無疑,而老總在這時能把義務推得一乾二淨,這一義務賠付如果落入你的身上,即使沒死也可以扒你層皮。假如你是企業的人事部門,立在企業的角度,造就和睦的勞資雙方,處理好員工關係管理,是你的做好本職工作,夾雜個人情感處理事情,終究會給公司帶來更高損害。

6樓:星了

我覺得你可以選擇和他實話實說就培拿乎說懷孕以後這個工作難度確實很大敏悉,而且是工作性質比較難的,需要你熬夜對你的身體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希配悉望你能考慮辭職。

7樓:沒結婚呢

我缺脊覺得這樣的行為非常不道德,而且違反了勞動合返液同法,之所以讓你做是因為老闆不想承擔這件事帶來的後果,所漏扮物以你也應該拒絕這件事情。

8樓:撒的謊

我覺得什麼理由都不合適,如果你要辭退,這個女員工肯定會用法律來維權,會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懷孕怎麼辭退

9樓:木易法務

勞動者懷孕,在孕期內,不可以無過失性辭退,但可以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橘物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戚派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高伍賀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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