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崗位是非管理崗,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2025-02-01 22:45:20 字數 3494 閱讀 7265

1樓:八在兵

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兩分鐘的哦親親。親親,正在幫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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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崗位是非管理崗補違反勞動合同法。

單位不可無故調崗,辭職情況下可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辭職。1、當你的工作內容與簽訂的崗位不符合,屬於合同的變更,不屬於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變更,應該要得到雙方的同意。你對此變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按照合同履行。

如果單位仍然不聽你的意見,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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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約定崗位是違法的嗎

2樓:景成坤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的內容,而工作內容指的是崗位,所以沒約定崗位的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職務不明確算是違法的嗎?

3樓:李超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職務不明確只要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崗位就不算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拿帶權利和義務槐塵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鉛敏禪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如何確定某個崗位是管理崗還是非管理崗位

4樓:遠錦網路資訊

勞動合同管理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運用組織、指揮、協調、實施職能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等全過程的行為所進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勞動合同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重要的乙個環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高勞動合同的履約率,對於提高勞動者的績效,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管理員的崗位職責通常包括:

1、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嚴禁違規操作。

2、按時準確做好新參加工作員工的勞動合同、崗位合同的簽訂工作。按規定要求為公司員工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3 、及時辦理合同到期員工的合同續訂工作,並做好相關員工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工作,規範企業的用工秩序。

4 、遵守工作紀律,履行請銷假手續,保證出勤率,無遲到、早退脫崗現象。

5、保持工作場所、宿舍乾淨整潔。

6、積極組織參加站內的文體活動,義務勞動等活動。

7、提高服務意識,自覺站在大局立場。愛崗敬業,做好協調工作。

勞動合同不明確工作崗位,違法嗎

5樓:花落一朝一夕

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明確,則會以原先的實際工作地點、待遇作為認定依據。單位擅自變更的,如果沒有勞動者同意,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並可以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實際的合同履行。

這裡所說的實際的合同並不等同於原來所籤的書面那份合同,因為在工作過程中雙方或因約定不明確而沒有完全按原來書面的合同約定來履行,而雙方原來的勞動過程中在一定時間內對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待遇等互相認可,視為互相對合同有了明確內容和更改,即為新合同(事實合同)。

6樓:網友

需要明確崗位,可以跟單位溝通,薪資、工作崗位一定要明確清楚。

勞動合同可以不規定崗位嗎

7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租胡橘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弊團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做扒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未約定崗位是違法的嗎?

8樓:劉順祺

法律分析: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的內容,而工作內容指的是崗位,所以沒約定崗位的勞動合同州運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衡慶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冊攔梁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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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做為人事部門的負責人或員工,應該好好看看新的勞動合同法,現在已經不是新的了。08年1月1日已經生效了。新法實施後,員工入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若員工未違反公司規定或制度,也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麼辭退員工應該給予經濟賠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和員工簽合同,則更應該給予兩倍工資。對方不簽,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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