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只要是員工離職,無論是員工先提出還是企業提出,單位都應該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他已經不是企業員工了,可以以自由人身份加入其他企業開始新的工作生涯了。
2樓:網友
不需要出具通知。
員工自願提出離職,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由員工提出,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通知或者告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三種情況,都屬於員工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是不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只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出具解除勞動通知書。
但是,無論哪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出具解除勞動證明書(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替代證明書),辦理工作交接,結清工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理交接時支付,這是法律規定的。
3樓:創作者
應當給。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樓:初行小鋪
1、一般,你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公司,如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你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網友
不用,只有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發解除通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員工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即可。
6樓:七臺河李陽平
無論是那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通知書。
7樓:網友
員工自願提出離職公司不用給勞動解除合同,因為員工提離職報告那刻起,就已經是和公司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了。
8樓:網友
員工離職後公司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無論是員工辭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合法的範圍單位都應該出具證明。員工離職後單位不給出解除勞動證明,產生的後果單位有責任。
9樓:巨才捷
員工按正常程式提前乙個月交辭職書,公司是不給勞動解除合同通知的,會按正現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社保一切等等。
10樓:文好自來
不需要,只需要在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之後,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行。
11樓:不一樣的青春
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2樓: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是誰提出解除就由誰出具,勞動者提出的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辭職書就可以。用人單位只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3樓:飄逸自由風
自願離職,一般是不會給勞動解除證明的,
14樓:創作者
當然不應該。
員工解除應該是員工給公司通知。
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必須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嗎
15樓:朱群生
法律分析:1、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必須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畢巖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好蘆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友數帶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嗎?
16樓:唐律說法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的員工可以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不管公司批不批都得同意),或者公司與員工之前協商溝通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並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式。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關係以前,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環節。簽訂合同解除的協議或發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雙方當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一方決定的解除也要由決定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除簽訂協議或發出通知後,依法還要經過以下的特定環節:
工會出面,工會有權對有關合同的解除發表自己的意見,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當認真研究和對待工會的意見;爭議處理,若因合同解決出現爭議,還需經過調節、仲裁、訴訟或其他的辦法來加以處理;備案,合同的基礎還要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7樓:關元忠
法律分析:解除,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或者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8樓:星星之狐
員工提出辭職,但公司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就合法了。
但竟然員工已經提出辭職,那麼公司沒有必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省一筆經濟補償。
19樓:**諮詢李
員工提出辭職侯,可以和企業協商具體離職時間,如果員工提出離職沒有請求具體離職時間,公司同意離職,合同可以解除的。
20樓:歡創集團
可以的。過了試用期的員工可以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不管公司批不批都得同意)
或者公司與員工之前協商溝通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21樓:網友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只要單位認可,可以即刻解除,也可以在30天解除。
22樓:創作者
可以,立法本意提前乙個月是用來限制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當然可以提前。
23樓:網友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根據情況是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公司是不給予補償的。
24樓:
由於是員工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提出辭職,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和員工協商解決存在的問題,同意員工辭職並且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5樓:郭易
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要給於經濟補償。
26樓:寶貝馬龍福
你說的這種情況,當然是可以了,也就是說,雙方都是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但是說這個要提前解除辭職報告,一定要提前,乙個月就可以的。
27樓:中國老叟
員工自願提出辭職,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提前或推後解除勞動合同。
28樓:海洋
員工提出辭職,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為了讓用人單位提前安排,如果用人單位覺的沒必要,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2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員工提出辭職,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視為接受了員工的辭呈,且無需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義務。
沒有經濟補償。
但應支付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30樓:網友
員工要求辭職,是員工表示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批准員工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31樓:網友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是可以的,如果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主動辭退或者協商一致離職,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2樓:網友
只要雙方同意在合同上簽字證明是可以提前解約合同的。
33樓:大志疏才
既然是勞動合同,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上的合約去辦,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那就觸犯了合同法。
34樓:臉也兔念
我覺得只要兩個人協商好那就沒有什麼問題啊,如果是單方面的肯定不行啊,還是好好的協商一下吧。
35樓:賁年
你說的這種情況即然是你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這個勞動合同的,是說這個補償你叫很可能拿不到了,因為是你提出的辭職,所以說對你是沒有什麼好處的。
36樓:龍之喵喵豬
員工提出辭職,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化,前提是要和員工商量,而且交接完過後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的話是不可以的。
員工提出離職公司可以同意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嗎?
37樓:法眼掃瞄
可以呀!勞動合同也屬於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簽訂的合同,同樣解旁辯梁除也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現在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立即同意當然可以啦!
勞動合同法。
規定了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是針對員工的,並沒灶祥有規定用人單位也受30天的限制。
上述30天的規定是說,員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運運不管公司同不同意都可以走人,之所以給30天就是讓公司趕緊重新招人,或公司讓人來接替,免得耽誤工作,也是告訴公司不能借口沒人接替而拒絕員工辭職。
公司如果有人接替員工,當然可以立馬同意員工走人,最起碼還可以節省乙個月工資呢!
至於要不要向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就要看員工辭職是不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了。
38樓:網友
員工提出離職公司可以同意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嗎?可以。這30天時間,是法律給與公司的權利,給公司時間去尋找合適的接替人選,公司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所以員工提出離職,只要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不受30天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法》第御運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的預告裂拆沒解除權,同時也規定了提前通知期30天。
那麼,在勞動者預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否免除其30天的提前通知期呢?
雖然上述兩部法律的表述略有不同,但主流觀點均認為,提前通知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避免其因為勞動者突然離職導致工作無法交接,以及沒有充足時間重新招聘候選人,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是為了平衡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而設定的。從這個角度而言,提前通知期對於勞動者來講是一種義務,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則肆納是一種權利。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即豁免員工的提前通知義務,免除或縮短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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