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若非搶險救災,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每天最多3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一天工作13個小時,嚴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你可以拒絕加班,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未依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通知工廠解除合同,並主張在工廠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鍵要有證據,才好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乖糊神妖衝哩
收集證據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其合法權益。
如何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
3樓:凡塵
二o一二年三月。
一、企業用工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一、企業用工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企業與勞動者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四、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設定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 五、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企業中的勞務派遣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八、經濟補償的核算與支付 九、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
一、企業用工應與勞動者訂立勞 企業用工應與勞動者訂立勞 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 勞動合同法》 條規定:「 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依 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與勞動者 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企業與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這一原則不僅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而 其也是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 變更甚至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原則。
企業避免發生違法行為: 企業避免發生違法行為: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1、簽訂時間的要求 2、招用工作的要求 3、企。
勞動法如何辭職
4樓:網友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到時就可以了。
超過試用期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才可以走 30天內如果雙倍協商一致可以馬上就走。
如果沒簽合同可以馬上就走。
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既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能快速熟悉勞動法?
6樓:水去雲
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參考法院判例,實踐中牽扯最多的問題是合同簽訂問題、保險繳納問題,以及員工離職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
《勞動法》是什麼
7樓:執筆畫眉只為你
1全部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如何理解
8樓:網友
這個還是很好理解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丶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
2丶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
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9樓:zhoupure闖天涯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是關於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詳細說明: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時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對交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又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且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
另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後全員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予以開除、辭退或者下崗。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物)。
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急!跟勞動法有關。
10樓:創作者
你好,這種情況對方屬於工傷,與你無關。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11樓:一清
你沒有做到提醒對方撤去尾板的告知,存在錯失,但你們屬於職務行為 應該工傷處理 老闆先行墊付你的錯失承擔責任很小。
懂勞動合同法的請進,勞動合同法?
這種在法律上叫 經濟補償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額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
勞動合同法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嗎,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但是否支付違約金.要看你是否享受了公司的培訓費用.否則.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條款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 一.除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否則違法.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
《勞動合同法》第36 37 38 39,40,41,
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方面的規定。具體見已提供的條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 四十六 四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