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企幹臨時工29年,不到法定年齡合同到期,單位單方辭退,是否違法?

2024-12-22 06:15:19 字數 6010 閱讀 2216

1樓:斯君一舞百媚生

我要你的合同到期了,他不願意再,聘用一他這不屬於單方面違法。

2樓:自省

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作達到5年以上即視為長期合同,不需要再簽訂有期限合同。所以,單位的行為屬於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3樓:網友

表述不清,難以判定是否違法。

自勞動法實施,打破各類用工制度的界限,對國企來說,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員工,只有崗位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同,享受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你在同一國企工作29年,現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期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你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否則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你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

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勞動法怎樣規定的?

4樓:網友

這個臨時工也受勞動法保護的,單位辭退你的話要給你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來說工作一年補償乙個的工資,你十年的話最少補十個月,還有一種是雙倍補償,就是說你也可能拿到二十個月的工資!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從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已經沒有監時工的概念或屬性了,所存在的只有勞動合同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情節情形不同,有不同法律後果:一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二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支付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6樓:大劉**律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呢。我是合作伙伴,擅長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我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正在給您整理回覆,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的資訊,以便我更好給您解答呢。

您好,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來給予補償,即工作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希望我的對您有幫助哦。

希望我的對您有所幫助。還請給個贊,這裡先謝謝您了哦,祝您生活愉快哦。

7樓:雁南飛

在單位10點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勞動法怎樣規定的?勞動法不允許辭退10年以上的臨時工。如果辭退臨時工,享受一年給乙個月的工資,做失業補償。

也就是10年就給10個月的工資,做失業金。這是社保局給的單位還要另行給補償。

8樓:法務竹子

在單位連續工作十年都不是臨時工了,是事業單位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臨時工是輔助性、臨時性崗位,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建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9樓:我惜情愛

國家規定如果在本單位轉制,以前的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臨時工可以計算為工齡。

因此,一是要看是不是在本工作單位轉為合同工。二是要看是不是符合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臨時工。

如果是符合,則檔案中會有一張表,表頭就是:計劃內招收臨時工 字樣的表。

另外,退休用的是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用工齡,如果你當時已經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開始的)並繳費。那麼不論你當時是什麼身份,都要計算你的繳費年限的。

10樓:秋天的楓葉紅豔豔

現在沒有臨時工,都是合同工,找同事證明你是單位職工,並在單位工作十年,帶上你的工資單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單位給你補交社保和醫療保險,並要求賠償。連續工作十年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11樓:司馬晟宇

由於您在單位工作了10年以上,所以您現在應該是屬於企業的正式員工。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您可以拿到10個月的工資補償。

12樓:呼延煒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勞動法怎樣規定的?按規臨時工在單位連續工作七年以上,如果沒有臨時工沒有過錯,是不可以被單位辭退的。

13樓:單調

單位10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了,因為你是乙個臨時工,不管你幹了多少年都只是乙個臨時工,並沒有籤這個正式的勞動合同,就是說他們想辭職的話就可以辭退你。

14樓:弭曼青

在單位做了10年以上的臨時工,現在被單位辭退了,那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是需要給予1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按照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來計算。

15樓:網友

工作十年以上就不是臨時工了,被辭退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工作十年給十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16樓:塞月明

在單位工作十年以上被辭退了你可以要求。公司給申報失業保證金。每滿一年工齡。按乙個月的工資補發。最多不超過24個月。

17樓:冀贊

在單位10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那麼單位就需要賠償1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辭退員工是要給予賠償的。

18樓:來自歡樂谷仁慈的橘貓

在單位工作了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如果有勞動合同的話,應該給你十個月以上的工資,如果沒有合同,就沒有保障了。

19樓:茂煊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了,勞動法明確規定,必須給被辭退人一些生活補貼,或者,或者是經濟補償。

20樓:荊萊

如果是正式工,適用勞動合同法,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數額。

但是,臨時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我認為,沒有補償。

21樓:彌茂

被單位辭退的員工可以根據他工作的時間長短給予賠償,如果你在單位做了10年,那就應該給予1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2樓:冰凌花的芬芳

在單位超過十年的了,可以申請24個月的失業金,然後還得給你賠付這些年的工齡,加一些補助獎勵。

23樓:帳號已登出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的話,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就算是臨時工來說的話,他們也享有勞動法的最高的權力的,他們應該也跟那種正式工是一樣的。

24樓:帳號已登出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這種臨時工被辭退,這個沒有什麼太多的說法,臨時工就不可能是長期的。

新勞動法臨時工工作多少年不能辭退

25樓:網友

勞動法沒有規定臨時工的工作期限辭退的規定,按照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6樓:

臨時工不屬於法律用詞。無論工作多少年,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哪怕單位是臨時短期用工,只要超過乙個月,也應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在單位幹了八年臨時工被辭退有補償嗎

27樓:滬深刑事貓哥

1、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目前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即使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然無法勝任的,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3、未經以上程式,直接以工作質量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4、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5、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6、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幹臨時工十五年,單位合並可以隨意辭退嗎

28樓:趙軍

幹臨時工十五年,單位合並可以隨意辭退嗎?不可以隨意辭退,即使你是臨時工幹滿了十年也是有勞動合同的。根據仿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備豎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沒有違反第三十九條中的任意一點,用人單纖返位是不可以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上是您問題的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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