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雇員工?怎樣可以解雇員工

2022-12-15 12:50:03 字數 5876 閱讀 6219

1樓:樊登創業課堂

如何解雇員工,需要注意哪些呢?

2樓:卓行天下

有兩種,合法有理由不給補償金,合法無理由辭退給補償金兩種方式。

3樓:才夢琪

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達不到公司要求的業績,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雇員,但是一般需要經濟補償。

5樓:完美人生

一、因業績不好需要辭退員工。

1、可能尋求直接主管的幫助,因為直接主管最了解員工的業績,也最有發言權。有可能的話也可以讓他/她一起參加。當然預先要準備好過去的業績記錄,使得談話更有說服力。這是以理服人。

2、是要尋求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一定補償,每服務一年給乙個月的薪水補償。而且可以再和總經理或業務經理討論給予更多。這是以法待人。

6樓:樊登創業課堂

如何解雇員工,需要注意哪些呢?

7樓:甜密地友誼

認真有禮貌地向他講道理,體諒他的心情,做為農民工,他們也是不容易的,原諒他吧!謝謝。

公司如何合法的解雇乙個員工? 5

8樓:墨陌沫默漠末

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給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合法解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9樓:樊登創業課堂

如何解雇員工,需要注意哪些呢?

10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找到員工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1、 員工主動辭職以及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 因嚴重違紀等行為被企業過錯性解除的; 3、 員工在《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消滅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4、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的。

12樓:律政盲流

你好,1,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員工存在過錯的情況,如試用期不符合條件,被追求刑事責任,嚴重違紀行為的等。

如何辭退員工

1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做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4樓:回長征飛鶯

這裡我建議你們公司別主動辭退員工,最好讓這幾位員工主動辭職。

因為如果是你們公司主動辭退他們,你們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所以很多公司都不願意主動,就是因為這個經濟補償問題。

那怎麼樣才能讓這幾位員工主動辭職呢?

可以讓他們的部門經理別給他們安排重要的工作,甚至正常的工作會議也不讓他們參加,或者讓他們部門經理對他們進行談話,這樣做就可以讓他們感覺到自己可能要被辭退,有的員工愛面子,他們會主動的提出辭職的要求。

那也有一些員工明白如果主動辭職得不到什麼好處,所以就一直拖著,如果是這樣的員工其實沒有太好的辦法,建議你們公司按照法律辭退他們,不是說他們不能勝任工作嗎?這個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走。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絕對不能做非常過分的事情,否則容易出現勞動糾紛,到時候很麻煩。

和他們談話的時候不要涉及到「公司希望辭退你」這樣的字眼,應該建議當事人認真考慮一下這個問題,讓當事人給人力資源部乙個答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夠明白。

辭退員工需要辦理怎樣的流程?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6樓:微風

員工曠工,需辭退處理,辭退流程:

一、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查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n天以上累計曠工達到n天,就算嚴重違紀,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註。

如何合理解雇乙個員工?

17樓:樊登創業課堂

如何解雇員工,需要注意哪些呢?

18樓:水吧粉絲組

既然樓主這樣問,估計是個女職工。 其實只要公司都討厭,無論什麼理由也沒有人說什麼,哪怕一句「我要解顧你,因為我看你不爽」。當然只是舉例。

你可以和這員工談談,估計讓他和諧你是談過了。那麼跟她談談同事之間不和的厲害關係,還不行?那抱歉,你被解顧了!

我不想因為你乙個人影響公司這麼多員工,從而導致業績下滑。

如何合法解雇員工

1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如用人單位存在上述任一一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面臨被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該員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20樓:法律顧問**

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稱職,可以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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