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勤勞的老克
不可以。
勞動者自己意願辭職的,不符合《社會保險法》”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規定條件,不能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因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以調離工作崗位為由,但本人不同意提出辭職,能否申領失業保險金
2樓:遇見
你說的還是不夠明白 是你擅自調離工作崗位還是公司安排?
就跟你說說失業保險的條例,你自己參考吧。
首先我要說明,工作崗位財務裡是包括出納的。你的勞動合同裡寫的工作崗位財務應該是指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分別財務經理、財務主管、會計、出納這樣的職位,勞動合同沒有標明到底是哪個崗位。
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條件: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無故調崗降薪為由被迫辭職或者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2、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願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請問我因不滿原單位工作環境而辭職了,但已交了一年多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的好象,我也是這個情況,自己主動辭職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單位辭退的可以。要原來單位出據證明。
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不能領失業險的,我都交了5年了,辭職了一分也沒拿到。原因是勞動法規定辭職是不能領失業險的。真不合理呀。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的是不能享受失業金的,但跟人事部關係好的話可以讓他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而非自動辭職的 就可以去領取了
合同沒到期,公司要我申請辭職,再讓我籤別一個單位,我不想籤,有補償金和失業保險嗎
7樓:法工劉中原
保留好相關證據,因為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必須是非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經濟補償金也一樣
8樓:
你自己千萬不要去提辭職,那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單位要麼和你協商,經你同意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年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
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9樓:0小窩
公司辭退你是要補償工資的
10樓:知足能常樂是我
如果你沒錯,也就是沒有犯合同規定,就有。
外派員工因不滿用人單位福利辭職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11樓:崑崙山泉水
你說的這個情況,可以參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來權衡,其實這些內容寬嚴度比較大,勞動者(不是直接的管理人員)比較難以把握,需要認真謹慎思考,你也可以打**12333,這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諮詢****,或者親自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事大廳裡向裡面的工作人員諮詢,因為失業救濟金是由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直接管理人員作具體的決定:付給、或者拒絕。你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方面的直接管理人員具體說明自己的情況,瞭解與徵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方面他們管理人員的意見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主要是在社保局辦理:
一、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
二、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要求個人具備: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五、寶貝完成以後,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稽核檔案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單位與個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後15日內由單位勞資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當月辦理後要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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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蒼洱白子
此種情況,當事人拿到離職證明上要註明:因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不公平而辭職。才有可能獲得失業金。
但公司不會這麼註明在離職證明上的。建議當事人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失業金的。
13樓:若果如此
外派也是單位給你安排的工作,你不去是隻有自已辭職,不辭職單位是可按不服從調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是什麼補償都拿不到的,到社保**,你的離職原因是個人原因同樣是領不到失業金。你要舉證不是你的原因是很難的
14樓:駒智
外派也是單位給你安排的工作,你不去,不滿意,只能你自已負責,如果不去只能你自已辭職,不辭職單位是可以按不服從調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是什麼補償都拿不到的,到社保那裡你的離職原因是個人原因,同樣裡領不到失業金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領取失業金的三個條件:
1、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另:凡是因個人原因離職人員,一律不享受失業金。
在不同的兩家公司累計工作了一年,社保沒有中斷,離職了可以領失業金嗎?
16樓:王元頁
只要失業保險累計繳納一年,非本人意願失業的,就可以領取失業金符合上面條件,離職60天內去社保局辦理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17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每個城市的政策不一樣,建議您撥打當地社保局**12333查詢
現在公司部門撤銷,要求我調動崗位,我不同意調動,請問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18樓:且逐水流遲
你好,如果是你主動提出辭職的話,企業是不會補償你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是調動部門的原因,你可以參照上述法條,看是不是符合你的情況,如果不符合,用人單位無需提供補償。
二.《社會保險法》中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所以如果是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會補償員工的,因為不符合第二小點:非本人意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辭職,辭職肯定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你不能和用人單位就調崗達成一致,估計用人單位可能會引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答案是假設沒有特殊情況,假設你籤的是勞動合同,假設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下作出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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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把仲裁申請書及受理通知書給新單位,拖欠工資這個事情,新單位也能理解。2 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你們仲裁的時候可以增加仲裁請求,可以根據仲裁員溝通下,讓單位立刻出具。單位不出具的話,仲裁更會認為單位有過過錯了。解除合同證明,簡單的也可以不寫原因,只寫公司與個人的勞動合同於xx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