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問:我的朋友小王因與丈夫感情不合正在鬧離婚,其丈夫同意離婚,但兩人對達不成一致意見。法院準備**時,小王的父母因車禍不幸同時去世(小王是獨生女),留下存款3萬元及三室一廳住房一套由小王繼承。
小王的丈夫向法院提出小王繼承的遺產應當屬於,小王則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涉及到她和丈夫共同使用的部分。請問,父母在離婚判決作出之前去世,繼承的遺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可以直接告訴你,你朋友小王繼承父母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該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
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從你來信所談的情況看,你朋友小王的父母沒有遺囑,也不屬於贈與,他們去世時小王和她的丈夫的離婚判決尚未作出,便談不上離婚判決是否生效的問題,而在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她和丈夫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小王的父母去世時留下的遺產,應當屬於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樓:王利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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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果您雙方的財產都是婚後購入的話,這個沒有什麼疑問,確實屬於共同財產的,也就是如果離婚的話,夫妻雙方是一人一半的。
但如果財產有涉及婚前的首付的情況的話,婚前首付的部分是不屬於的,也就是分割的話,首付部分是不參與共同財產的一人一半的劃分的,是要先摘出來後,再按剩餘的部分來分的。
然後如果財產上還有貸款的話,劃分的話是取得財產的那一方要給不拿財產的那一方支付目前的實際**的一半(撇去首付的部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提問我父母留下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離婚也是平分?
回答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您父母遺留的財產中指明了是歸您所有,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
3.儲藏。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
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工具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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