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離職

2022-06-08 11:35:03 字數 1136 閱讀 6948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雖然您沒有說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但從您提到的兩個日期來看,期限至少是一年的。而09年8月10日,公司對您的工作進行了新的安排,這就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不知道公司與您的協議是否落實到了書面?如果沒有落實,您是可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的。這時,公司應該給您按時發放工資。

何況,該條款中明確說明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書面的變更,您也可以說您與公司在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內容的變更上沒有取得一致。

至於說到賠償,要分幾種情況了:

1、如公司自認理虧,應將您09年8月10日至今的工資補發並補繳保險;

2、如公司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拒絕補發工資以及補繳保險,您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

二、三項,即「(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立即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並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您的情況。此時,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來索取賠償。

3、如果公司承認自己的錯誤,但回頭說您從8月10日開始曠工,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建議您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同時找律師或者是勞動部門諮詢一下,把您的情況詳細說明並提交文字材料。在新《勞動法》出台之後,勞動者的權利是擴大了,對用人單位的制約增多了。

順便,您也了解一下《勞動法》的內容

祝您好運!

2樓:水去雲

8月10日如果沒有達成書面協議仍應按原來的勞動合同執行,可以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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