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祥白鐵
你好: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公司在和你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之時就應當付清工資。但如到期不付,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當然,如果公司給出付款承諾,你同意的話也是可以的。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向你出具工資欠條,無其他爭議的,你可憑該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無須經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3、如你還有其他勞動法律問題,可登陸「勞博網」。
2樓:這個我略懂
應在最後工作日結清所有工資。逾期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
離職時一次全部結清。 否則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4樓:扈曉蘭
應當在員工交接、離職之前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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