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高手

2022-05-23 19:40:02 字數 1274 閱讀 7614

1樓:

有幾個問題要弄清楚,請補充:

第一,你們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僱傭關係呢,還是做鐘點工作?與中介有合同嗎?

第二,阿姨發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嗎?與工作勞累是否有直接關係?

補充:從你補充的情況,你和阿姨之間只是簡單地提供勞務和報酬,也並沒有對此類狀況進行事前約定。其實我問的中介合同是你與中介之間是否存在協議之類。

如果你沒有,那麼阿姨是否與中介有協議都不重要了。

另一方面,阿姨的病發不是因你方的過錯引起的,工作完全不存在超體力勞動的問題。即使有勞累的因素存在,你也可以以阿姨沒有告知病史進行抗辯。

現在呢,可以等其家屬找醫生出具病情證明,看阿姨的病發是由什麼可能原因引起的。如果不能證明發病原因與你方有關的,則完全沒有責任,不需賠償。如果有關,你可舉證你方「不存在過錯」而不需負賠償責任。

撇開法律問題,你可以酌情給付一些營養費,人情有時候才是更重要的。

2樓:萊弘

您好:依照您所說的情況,您與這位保潔阿姨並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而是單純的勞務合同關係。也就是說,如果這位保潔阿姨想認定工傷或者尋求單位的相應賠償,要找的是她的勞動合同工作單位,即那個中介公司(前提是她確實和那個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而找不到你們頭上。

當然,如果你們對她的突然發病有過錯的話是要負責的,但是我看不出你們有什麼過錯。因此,你們應當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儘管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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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附加的情況,您的阿姨和您應當是屬於僱傭關係。這就比較麻煩了,因為立法上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司法解釋上有這麼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有這麼一條: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您現在唯一能不承擔責任的方式,就是證明阿姨發病不是遭受損害,而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說,您必須證明阿姨的發病和您給她的工作沒有任何關係,並且可以主張她當初隱瞞自己的病史,自身也有過錯,由此主張免責。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直接責任的。但不排除是因為勞累所致,你也沒說清楚啊。

就這一點還是去請教律師吧,律師可是比我們懂得多。花點錢請教無所謂的。

4樓:

就你的情況看應該是僱傭關係 ,哪麼就不能按照勞動法規處理 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處理 必須具體分析 看是否和工作有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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