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產的問題,向懂法律的的或者律師朋友們諮詢一下

2022-02-03 07:30:06 字數 4544 閱讀 5912

1樓:凰緋色

你這個問題。。。從法律方面來說是很不好斷定的,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的,如果真要跟父母分出個所以然來,你首先應該有你這些年來確實出錢買房的證據,提供了證據以後才有可能分得房產,也只是分得你付款的那一部分,因為父母沒有給予你房產的法律義務,其實很多時候和父母是不需要這樣的,建議和你妻子好好談談,我能理解被輕視或者說被忽略的心情,你父母給了你生命就是最貴重的東西,老兩口的房子即使不給你,說句不好聽的,那也是應該的,老兩口畢竟也是付出了的,二老可能有處理的不得當的地方,可能會比較偏疼小兒子,你要盡量理解你的父母,畢竟是老人,建議一家人坐在一起好好談談,沒有談不開的事情,相信你的父母是能夠聽進去你說話的,他們自己也會有一番司考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說的來看,你買的房子寫了你父親的名字,可以說是贈與你父親了,作為乙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認為你還是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畢竟是父子,還是協商的好,否則房子要不回來,還影響家庭和睦

3樓:仙人湖居士

親情如果淡薄,請你選擇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主要是房產證是你父親的名字,一旦起訴,在你勝訴的情況下最多也只是擁有這套房子的部分產權,但是,勝訴的前提條件是你有參與這套房子的還款證據,一旦起訴,就把父母得罪了,以後會更偏向你的兄弟,建議打感情牌,最好不要起訴,畢竟家和萬事興,但是這套房子的問題一定要在你父母百年之間搞定,要不這套房子就會是遺產,就不是你能說了算的了。

5樓:小節是

可以起訴,你爭議的房子可以作為家庭財產分割

關於家產分配問題,懂法律的幫助下。

6樓:小泰山一號

有遺囑嗎?有遺囑就行!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化學天才

死者的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女兒也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後,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則上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均分遺產。另外,風俗不能代替法律,死者配偶無權剝奪死者女兒的繼承權;遺囑只能由死者生前所立,不能由其他繼承人代立。

8樓:鎖邊界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父親過世後,父親和母親共同財產中屬於父親的部分財產,應該由三個子女和母親共同平分。

女兒可以分得父親財產的四分之一。至於屬於母親的那部分,母親有權利按自己的意願處置。母親健在,女兒也可以分得父親遺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母親立的遺囑只對她自己的財產有效力,但女兒不可能分得一半家產,只能分得父親遺產中的四分之一。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遺囑那就是有效的

有關於家產分配的問題,請懂法律的人士進來!!謝謝了!

10樓:sky馬楊

1、當時贍養是四個女兒一起掏的錢,現在房子拆遷,其他兒女一分錢都沒得到,這樣合理嗎?

這樣不合理。

2、現在另幾個兒女已經和老四簽了乙個自己寫的合約書,內容大意就是得到這些東西要贍養老人,並且出老人的全部費用。

這是大家的真實意思,合理且合法,應當得到保護和尊重。

3、現在老人都已經享受養老保險了,還能有什麼大的費用啊!這樣是不是不合理?其他兒女應該得點吧?房子得不到錢還得不到嗎?

養老保險的費用只是解決老人的相關費用不是全部,並且每乙個老人的情況不一樣,所以,不能以享受養老保險替代老人的全部費用,但也不能代表老人一定有其他大的費用,應該對每乙個老人作具體分析。建議各個子女與老人共同協商,拿出最佳方案,維護家庭和睦。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以前的合約書應當得到尊重。

11樓:趙輝煌律師

由於老人在世,因此只能按遺囑繼承的方式並進行公證來辦理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有兩個法律概念不要混淆:第一,子女贍養父母是其法定義務,不要與子女分割父母的財產相提並論,且,未對於未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由其父母來依法主張權利;第二,對於父母名下的財產,由其財產所有者來處分。如果涉及繼承,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處理,對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子女,在分割遺產時,可行當予以多分。

縱橫法律網-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何向前律師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學法律的或是懂法律的朋友幫忙下,謝謝~!

13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1、凡是94年以後只舉行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都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不存在離婚之說;

2、只要房子有房產證,父母把房產證拿著,即使大哥賣了,買的人也過不了戶的,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產權以登記為準,所以房主還是父母的,可以直接追回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就不是合法婚姻關係,當然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了。

第二個問題,可以將房產證拿走或是去當地房管所要求做個不可轉讓的備註。

15樓:高山流水

1、《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如在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存在離婚一說。如在94年2月1日前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直接分開即可。

2、將房子過戶到弟弟名下就行了。

回答人:仙桃律師姚習洪,就職於湖北驚天律師事務所。

16樓:郝大海律師

1。沒有結婚,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2。房產證如果是爸媽的名字,大哥無法變賣;

17樓:mo高飛

1.屬事實婚姻,不屬法律婚姻。

2.能辦房產證的辦到父母名下。不能辦的,公證一下。。。

關於家產分割的問題,律師請進!! 80

18樓:du知道君

1、當時贍養是四個女兒一起掏的錢,現在房子拆遷,其他兒女一分錢都沒得到,這樣合理嗎? 這樣不合理。 2、現在另幾個兒女已經和老四簽了乙個自己寫的合約書,內容大意就是得到這些東西要贍養老人,並且出老人的全部費用。

這是大家的真實意思,合理且合法,應當得到保護和尊重。 3、現在老人都已經享受養老保險了,還能有什麼大的費用啊!這樣是不是不合理?

其他兒女應該得點吧?房子得不到錢還得不到嗎? 養老保險的費用只是解決老人的相關費用不是全部,並且每乙個老人的情況不一樣,所以,不能以享受養老保險替代老人的全部費用,但也不能代表老人一定有其他大的費用,應該對每乙個老人作具體分析。

建議各個子女與老人共同協商,拿出最佳方案,維護家庭和睦。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以前的合約書應當得到尊重。

關於離婚訴訟問題,請懂法律的朋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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