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下懂法律的朋友關於責任分擔的問題

2021-05-05 20:29:38 字數 1707 閱讀 8328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金等費用。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案例2023年初,張某在臨沂某板廠打工時,為了趕進度,在未斷電的情況下,就急於處理旋皮機,結果右手手指被切斷三個,因住院花去醫療費2.6萬元。住院第一天,板廠老闆劉某墊付了3000元,此後便不再露面。

出院後,張某找到劉某要求賠償醫療費,劉某則認為張某受傷是由於其違規操作造成的,不願賠償。協商未果,張某做完傷殘鑑定後,將劉某起訴到了當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和劉某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金等費用。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在未斷電的情況下就急於處理旋皮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張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劉某除去已墊付的3000元外,再支付給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等3.

7萬元。

2樓:see毒歐陽峰

因為「沒地方掛所以就沒掛安全繩子」不是正當的免責理由,說明公司並沒有盡到主要的安全義務。公司負大部分的責任。

基於僱傭關係,公司應當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高空安裝玻璃,應該需要找能力承攬的單位或者個人。這就看你們單位是否盡到一般義務,察覺到對方具備高空安裝玻璃的資質,如果盡到此義務,沒有強令其違反安全制度工作的話,單位沒有多少責任,處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諮詢乙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請各位朋友幫助一下

4樓:戚廣利

詐騙了領導3200元與你朋友沒有關係;

你朋友沒有法律責任;

從工作的角度,以後你朋友做工作應當細緻,盡量避免差錯。

5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失誤,領導會懲罰你朋友。至於領導被騙,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你朋友串通別人來騙取領導錢財的,應該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看你朋友與對方聯絡過程中有無協助對方獲取領導相關資訊的具體情況。

你給的資訊不足,只能大致推斷你朋友工作存在失誤,領導會追究賠償責任一類。

6樓:

「結果朋友把qq號記錯了一位,朋友當時發現了,就刪了,而後等朋友和客戶聊完,」

這有點說不通吧,都刪了,怎麼能聊呢。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領導有注意義務,且是基於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而對方也得到財物了,實現了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8樓:黃海密

有,至少那錢要替老闆分擔一半

9樓:魏律

你領導被騙錢是因為什麼,如果你朋友只是把那個qq加上而沒有其他的話,你領導被騙跟你朋友加qq這件事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無責。舉個真實的例子,乙個人約了他的朋友喝酒,在勸酒之下,朋友喝醉了,之後朋友騎車回家,路上遭遇車禍身亡,這個人對朋友的死亡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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