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淡淡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於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目前無統一標準。其一: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只能主張還貸部分,不能主張其增值;其二:
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以共同財產分割增值部分。
2樓:律行網法律諮詢
一方婚前房產,如果婚後未進行產權變更,仍屬於個人一方的財產。如果婚後,另一方對房產增值部分做出了相應的貢獻,可以參與對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如果房產增值是基於市場**的正常變動,則對方無權對房屋增值部分參與分配。
婚前個人房產的婚後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易書科技
這是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公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個人房產的婚後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趙
可別聽抖音胡扯八道,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婚前買房者,跟對方沒關係。
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謝謝。
6樓:易書科技
這是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公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
7樓:善良的菟寶寶
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公升值,那麼,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發生變化、地價公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處進一步補充《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房子的公升值視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公升值變現,再用於購房,再公升值,對再公升值的部分,可作為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有。
8樓:匿名使用者
要弄清屬於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後公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公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公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公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發生變化、地價公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係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
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9樓:乙小甲
一方在結婚前自己購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樓:小喬神技能
婚前買房,什麼樣的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一定要注意了
11樓:柏恆聊情感
婚前一方自己全款買的房子,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由於是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兩位有殊書面約定了住房產權歸屬,就依照書面約定來判定住房產權。如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計算增值和本金部分,屬於夫妻共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不起,這個同志,這個是不會屬於個人財產的啊,這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畢竟你和她結婚了啊,法律規定二人結婚後,不管是誰的那些不動產都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婚姻法規定,個人婚前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結婚後仍然屬於個人財產。
14樓:鎖鎖丶無敵丶
在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且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您們的房產雖登記在您的名下,但是屬於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的財產。您如果不簽署協議,離婚的時候也不會判給您個人,還是按照出資份額分配。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結婚不改變房子的產權屬性。
第二,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婚前首付一部分,貸款買的房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了(只要是婚後用你自己的收入還的,都算作共同還貸,因為你的收入是共同財產),那這個問題現在是有爭議的。要綜合看首付的比例、產權證取得時間來看,還要看地域,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認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認定為共同財產,對方就享有一半的產權,只需要把你婚前首付以及婚前還貸的一半退還給你就行了。
如果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那你需要付給對方婚後還貸的一半。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點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 如果是您婚前買的房子,已經全部支付相應的購房款,產權證也登記在您名下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 如果是符合 婚姻法解釋三 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1 婚前房產結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額出資,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登記者所有。婚後賣掉房產,也是屬於登記者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 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3 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後雙...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勞務報酬 二 生產 經營 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