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購房時,只有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此房子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
也就是說,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2樓:愛喝粥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怎麼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離婚時房產增值的計算,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值等資料的基礎上,用婚後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值÷2,即得出另一方補償的數額。
離婚時按揭房增值利益歸誰?
對於按揭房屋由於房價公升值所產生的利益,法律上稱為「孳息」,它的歸屬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尚沒有明文規定。也正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疏漏,使得現實生活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對於該問題,可以按如下步驟處理:
首先,明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該按揭房屋為一的個人財產,那麼房屋產生的孳息當然應歸一方所有。因為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對該房屋由於市場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無權請求分割。
其次,如果該按揭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自然應歸雙方共有,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當然有權請求享有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
3樓:謙謙易者
【案情】 2023年底,李某為結婚貸款購置一套商品房,總價30萬元,其中個人首付20萬元,貸款10萬元。李某於婚前取得了房產證。婚後,李某與妻子陳某共同還貸6萬元。
現陳某起訴離婚,並認為現該房屋已公升值為40萬元,除去李某個人首付20萬元,要求分割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的20萬元的一半,即10萬元。 【爭議】 李某認為,該房產系自己婚前購買,婚後雖然是夫妻共同歸還房屋貸款,但尚未還清房貸,只應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增值。 陳某認為,該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首付20萬元所形成的投資收益,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一方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理應分割。
【判決】 經評估,該房產的評估價值確為4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故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 【評析】 本案首先應明確房屋的物權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此條,該房產依法歸李某所有。
因此,本案應以貨幣形式在夫妻之間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對於陳某的觀點關於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投資所得的收益,正確與否。陳某的訴訟請求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是,該解釋規定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並沒有規定,一方在婚前投資,在婚後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更重要的是,把個人為結婚而買房的行為定性為投資行為,也是錯誤的。
本案的處理方法及李某的觀點,涉及兩個問題:1.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2.
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已經廣泛討論過,得到公眾的認可,在此不再贅述。 對於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
筆者認為不應歸雙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確定的。
不能否認,房屋有降價的可能,當還貸期間房價跌落,還貸人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分割的款項。並且,在房貸還清之前,貸款銀行是房產的抵押權人,若還貸人無力還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房產增值將不復存在。2.
離婚後,一方需要繼續還貸,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將不再參與還貸。若此種情況下,雙方均分增值利益,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繼續還貸的一方所有。
法院對本案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正是上述兩個問題的解決。基於如下邏輯:雙方共同還貸6萬元,佔房產購買**30萬元的五分之一,現房產公升值為40萬元,這五分之一即變成了8萬元,平均分割,即各4萬元。
(李昊輝、楊國燕)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4樓:華律網
離婚房產增值怎麼計算,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且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經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那麼,離婚以後,這套房產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為市場的**而自然增值的,就應該屬於「自然的增值」,房產的增值部分可以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情況,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並且按揭貸款付完了全部的購房款,房屋的產權也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婚後卻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以共同的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計算。第三種情況,一方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完首付款項並且按揭付完了全部的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以後,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那方名下,並且婚後夫妻會以共同財產來還房貸。
房產的增值應該歸兩個人所有。第四種情況,一方在婚前買的房屋,但是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名字,房產的增值部分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五種情況,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以後,並且按揭付完全部的購房款,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但是夫妻雙方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歸夫妻二人所有。
5樓:初夏
【案情】 2023年底,李某為結婚貸款購置一套商品房,總價30萬元,其中個人首付20萬元,貸款10萬元。李某於婚前取得了房產證。婚後,李某與妻子陳某共同還貸6萬元。
現陳某起訴離婚,並認為現該房屋已公升值為40萬元,除去李某個人首付20萬元,要求分割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的20萬元的一半,即10萬元。 【爭議】 李某認為,該房產系自己婚前購買,婚後雖然是夫妻共同歸還房屋貸款,但尚未還清房貸,只應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增值。 陳某認為,該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首付20萬元所形成的投資收益,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一方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理應分割。
【判決】 經評估,該房產的評估價值確為4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故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 【評析】 本案首先應明確房屋的物權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此條,該房產依法歸李某所有。
因此,本案應以貨幣形式在夫妻之間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對於陳某的觀點關於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投資所得的收益,正確與否。陳某的訴訟請求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是,該解釋規定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並沒有規定,一方在婚前投資,在婚後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更重要的是,把個人為結婚而買房的行為定性為投資行為,也是錯誤的。
本案的處理方法及李某的觀點,涉及兩個問題:1.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2.
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已經廣泛討論過,得到公眾的認可,在此不再贅述。 對於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
筆者認為不應歸雙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確定的。
不能否認,房屋有降價的可能,當還貸期間房價跌落,還貸人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分割的款項。並且,在房貸還清之前,貸款銀行是房產的抵押權人,若還貸人無力還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房產增值將不復存在。2.
離婚後,一方需要繼續還貸,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將不再參與還貸。若此種情況下,雙方均分增值利益,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繼續還貸的一方所有。
法院對本案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正是上述兩個問題的解決。基於如下邏輯:雙方共同還貸6萬元,佔房產購買**30萬元的五分之一,現房產公升值為40萬元,這五分之一即變成了8萬元,平均分割,即各4萬元。
(李昊輝、楊國燕)
6樓:塔舟
回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更多7條
7樓:愛喝粥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離婚時房產增值的計算,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值等資料的基礎上,用婚後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值÷2,即得出另一方補償的數額。
離婚時按揭房增值利益歸誰?
對於按揭房屋由於房價公升值所產生的利益,法律上稱為「孳息」,它的歸屬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尚沒有明文規定。也正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疏漏,使得現實生活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對於該問題,可以按如下步驟處理:
首先,明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該按揭房屋為一的個人財產,那麼房屋產生的孳息當然應歸一方所有。因為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對該房屋由於市場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無權請求分割。
其次,如果該按揭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自然應歸雙方共有,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當然有權請求享有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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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先提出離婚,不影響財產分割的比例,只有一方有過錯時才會影響分割財產。2 兩人各付一半首付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首付也是各一半,所以不用再管首付的事,只分房產。3 婚後還貸 如果是用男方婚後的收入所還,也不用再區分,因為男方婚後的收入在你們沒有特殊約定是全部是共同財產 但如果是用男方的婚前財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