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關係的問題

2022-01-01 04:46:38 字數 1265 閱讀 7022

1樓:蔣德順律師

不是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滿足以下(任意乙個)條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加大了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責任。具體表現在經濟補償金上,用人單位在下列18種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裁減人員的;

(15)固定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除外;

(1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2樓:走在舒蘭的街上

自動離職就要看你們公司相關的制度要求了!勞動法對自動離職人員的要求還不是很嚴格的!

3樓:張趙泳律師

主動申請離職就不用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他主動離職,不需要補償。如不是,1年工齡補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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