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2021-09-06 20:07:24 字數 4463 閱讀 3414

1樓:

不可以,員工因為勞動合同和單位出現糾紛,應該是需要勞動仲裁先置的原則。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

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2樓:噶爾縣

五大方面的問題提醒您注意據北京雙力律師事務所的王蘭勝律師介紹,由於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內容繁多,作為勞動者不可能也沒必要一一閱讀和領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運用。社會保障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每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

社會保險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實行的法定保險制度。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為其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

所以,工資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條件,而人事檔案卻不是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目前,北京市的社會保險分為四種,即: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失業保險、大病統籌、工傷保險。

而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在享受本市社會保險專案中也不盡相同。外埠城鎮勞動者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而外地農民工則可以參加本市的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和失業兩項社會保險。但,並非所有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都可以無條件地參加其在本市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參加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要符合本市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人員的行業、工種(崗位)範圍;二、是有個人居民身份證;三、取得本市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四、是有外來人員原籍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出就業登記卡》;五、是在本市務工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了《外來人員就業證》;六、是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七、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目前,許多用人單位是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經試用合格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並非可隨意約定。

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與經濟補償責任。所以,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另外,「試用期」僅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約定條款目前,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法定條款比較多,而約定條款簽訂的質量有待於提高。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屬於約定條款的事項主要有:試用期,商業秘密、競爭避止條款,企業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它事項。約定條款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則與法定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者在處理約定條款時,切記!約定條款必須具體細化,便於操作,絕不能泛泛而談。否則,則會埋下勞動爭議的隱患,給勞動者本人心理上、物質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及損害。

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被裁減的等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時效勞動者一定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去當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由於許多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是積極協商、調解,而是互相推諉,少則三五個月,多則一年半載也解決不了問題。

等勞動者意識到應尋求仲裁這一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時,卻由於在訴訟時效內的不作為,喪失了應有的權利,合法權益雖然被侵害,但卻得不到法律保護。

3樓:微風

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需要先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取得仲裁裁決書後,對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式。

只有經過仲裁,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認為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與本單位領導有較好的私人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他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但不能未經仲裁而直接起訴。

與單位勞動合同糾紛起訴,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不能,員工因為勞動合同和單位出現糾紛,應該是需要勞動仲裁先置的原則。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 是不是一定要先經仲裁後 才能去法院訴訟啊!

5樓:光嶼幀言

首先,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先要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從流程上講,勞動糾紛處理的流程分主要分為協商、仲裁、立案三個程式,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1、遇到勞動糾紛問題,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與所屬單位盡量達成和解,若達不成和解,勞動者應尋求單位工會的幫助。

2、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功,第二步就需要進入勞動仲裁過程。此時,勞動者應準備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的各類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書、聘任書、協議書、單據、傳單、信函等,還有物證及視聽資料,之後,帶著證據到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一般較長,從申請到仲裁,至少要經過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超過這個期限,就意味著從法律程式上已經喪失了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權利。

3、除拖欠工資外,所有勞動糾紛都應先接受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進入法院的立案過程。工傷醫療費、勞動待遇、賠償補償金等勞動糾紛問題,在證據確鑿且符合規定金額數目時,將採取「一裁終局」的形式,這就意味著,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完全交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僅供參考: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必須首先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工會提出調解),協商不成或工會的調解無效時再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依法作出仲裁。如果你對勞動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決定認為有失公平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在接到仲裁機關出具的仲裁決定後十五日內向民法院起訴。這個過程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經程式。

但是,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的規定,可以不通過以上程式,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

7樓:陽光法律援助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其中,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前置程式,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可以幫到您!

8樓:艾尚生活管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最好是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再去仲裁·

9樓:張明律師諮詢

是的,先勞動仲裁,不服後起訴到法院

10樓:章京上行走思辯者

仲裁是前置程式,是必經之路。

11樓:ian春晨

是的,直接上法院法院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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