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
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並且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樓:中顧法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綜合這兩條規定,在民事執行程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
3樓:樂觀的
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其訴訟權利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蔘加訴訟,訴訟程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複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人**訴訟。如果法定**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併、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於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後,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4樓:林葉雨下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5樓:妞呵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六條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根據以上兩條解釋可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及複議期間,原則上均不中止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需等待執行異議審查完畢後方可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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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講,只要有了人證,物證又在你們手裡,贏面是很大的。你的聽力等方面的損害,如果出具證明,是完全可以得到賠償的,還可以追加精神損失,誤工損失等賠償。中國的法律還是公正的,只是執法隊伍中有些問題。你去司法機關按程式辦,你的冤情會得到昭雪的。如果確是自家急事求問,零懸賞分,我等也要作答。作答如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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