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明天再議
法院承認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也就是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工商登出備案股東簽字不一樣怎麼辦啊?懸賞5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登出,不需要所有股東到場簽字,提交有所有股東簽字的檔案可以。
有限責任公司登出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的,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的,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檔案;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
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不再提交此項材料。
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5、經確認清算報告;
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式終結的裁定書。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應提交《登出公告》證明(登報45天的報樣);
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8、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企業登記機關加蓋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蓋公章或簽字。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式
公司按要求備齊資料——工商受理人員初審——工商稽核人員核准——核發登出通知書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很可能是你公司開始註冊時是請專門註冊公司的人幫忙註冊的,所以很多簽字是註冊公司的經辦人幫忙代簽的!
因為股權變更與公司登出等事宜對一個公司來說都是大事,工商局會去檢查檔案中原有股東簽字,確認其一致性!
一般做法:你需要帶需確認簽字的股東(就是工商局對簽字有疑義的股東)去做一份公證,待公正書出來後再一起帶公正書去工商辦理,應該是可以的!
建議你再問一下工商局經辦人員,因為各個地區的要求可能會存在差異。
如果工商局要你做公正,不妨問問他到哪公正處去公正,這樣可能後續辦起來更方便些!
以上不知能否幫助到你!
這份股東協議書否有效?高人解答。股東是否一定要到工商部門備案法律才認可?應該怎麼籤?
4樓:律師姜歡
1,該份協議中第四項中的第二部分的敘述是無效的,沒有退股一說。原因在於,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論是基於出資或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實物等所擁有的股份,在出資後轉化為公司資產,而股東的權益體現在股權與對公司決策事宜的表決權上,股東不抽逃出資,依據《公司法》第36條。
2,股東若要從公司股東身份中抽身,那麼向公司內部股東轉讓所持股份要麼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而對於公司回購股東所持股份只有發生法定三種情形才可以。依據在於《公司法》第72,73,74,75條之規定。
3,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其中有一項就有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應當在設立前準備要該份協議及內容,並不存在違法情形。
4,其他的內容還可以,是有效約定。
5,《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金科玉篆
註冊公司本身就有公司章程,裡面涉及股東出資份額條款。而且這章程肯定是在註冊以前,因為工商部門要儲存一份依方便今後查詢。
這裡看不懂股份問題,這10萬元出資你們準備不出齊?
如出齊了,那麼甲方的股份應當是76%,但可以約定在雙方同意入股的其他股東股份從甲方中的76%股份中扣,最多不超過25%。這樣寫才對。當然雙方的協議不違約國家法律法規自願的前提下,你這樣寫也是對的。
但這寫法個人認為是為以後製造糾紛。
公司的股東更名了,公司不需要辦理股東更名工商備案嗎?
6樓:金果
需要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複製權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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