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拖欠工資,沒有合同和工資條怎麼辦

2021-07-02 17:17:37 字數 5568 閱讀 5212

1樓:112333束脩

普法: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二倍賠償金。拖欠工資可以兩件事一起仲裁。帶上證件去勞動人事爭議院,找不到位址打12333.

除了你描述的,這些也可以作為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找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位址為單位。

2樓:

如果老闆拖欠工資不還的話,你可以與其他員工蒐集相關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3樓:薩康

去勞動局告他,維權意識必須有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日內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4樓:杜鵑花拉莫內

這組需要找3個以上有合同的員工給你證明,走勞動仲裁,其他證據太少了

5樓:

辦法就是勞動者應該及時進行維權。

1、**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2、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者依***可以得到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的老闆違反《勞動法》第50、91條,《勞動合同法》第30、8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9條規定,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應該立即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報案,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6樓:蝶醉江湖

有沒有交社保,如果有之前交社保的記錄也可以

7樓:使何吵覆

有什麼辦法可以證明你在這家單位工作嗎?

有書面證明應該會更好些~

比如你有沒有寫過請假單,有領導簽過字的?

有沒有工時卡,上面有你的名字的?

各種各樣的,你要拿到對你有利的證據。

8樓:只有努力吧

只要有人證明你是一直在他公司工作!

法律上會處理的!

9樓:來自香山懷瑾握瑜的美國隊長

現在的老闆越來越多黑心老闆,拿著農民工的血汗錢不給,自己過的逍遙快活。是的去勞動局告他們,給自己維權,加油,加油! !

10樓:富者康

建議你向勞動部門投訴,但在你投訴前,我建議你,盡量的找相關領導試著交流解決問題,當然,如果你確實有問題需要投訴,可以前往勞動部門相對應的視窗進行投訴處理,或者給意見箱寫信,提出具體的原因及你個人的一些建議!請採納

11樓:襄陽張果勝

沒有合同直接去勞動局告他們,讓勞動局處罰他們,給你要來你們應得的報酬。

12樓:

找當地仲裁部門去告他,有同事為證明也行呀。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而且拖欠工資,並且沒有工資條怎麼辦

13樓:華律網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言等。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

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你可以要求全額發放。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公司拖欠工資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周轉不開,此時讓公司出具一張欠條。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裡就可以得到解決。

最後,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麼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4樓:濟南程律師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如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不準備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可以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另外,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及不給予工資條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並給予工資條等憑證,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3、主張上述權利的基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

「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

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附部分相關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以就勞動報酬問題協商解決。

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拖欠工資問題,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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