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已抵押給第三人的車輛嗎

2021-05-05 17:12:03 字數 1282 閱讀 3075

1樓:睿智小寧

法院可以查封已經抵押的車輛,但是抵押車輛變賣後應該優先償還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惡意抵押為無效合同:

市民曹某購買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購房後康某一直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拿出乙份借款合同,稱已將該房屋抵押給他人,故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曹某隨後將康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康某與他人的抵押行為無效。最終,法院支援了康某的訴訟請求,認定康某系與他人串通,惡意抵押。

2023年5月26日,曹某與康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購買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約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將房屋交付給曹某,曹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居住至今。後因康某拒絕履行過戶手續,曹某於2023年11月起訴,要求康某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

在該案審理期間,康某與齊某於2023年11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為擔保,向齊某借款120萬元,雙方於同年11月27日為該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導致康某與曹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曹某遂又將康某和齊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的抵押行為無效。

康某和齊某則認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齊某已將錢打給了第三人房某並在住建委就抵押進行登記,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曹某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為惡意串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簽訂《借款合同》後,康某與齊某之間並無金錢往來,齊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轉賬120萬元,不足以證明康某與齊某之間有真實的借貸關係及意思表示,故基於借款產生的房屋抵押合同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據此,法院判決康某與齊某之間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康某、齊某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不能認定存在康某向齊某借款的事實。康某在已將訴爭房屋**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將房屋抵押給齊某,主觀上顯然是惡意的。

近日,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樓:瀆沐成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從上述規定和有關法律精神來看:對被執行人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賣、變賣,但是必須保障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已抵押房產法院能否執行,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

法院已經現場查封了被執行人的車子,什麼時候能拍賣

法院已經現場查封了被執行人的車子,既然進入執行程式,隨時都能拍賣,但拍賣需要程式和時間。以委託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稱減價拋售 甩賣 大拍賣。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 公平 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拍賣...

怎樣才能查封建築企業資質,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公司的建築資質

查封沒有這一說!只有登出,整頓!吊銷和降級之說。如 發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質量事故等。一些違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親親,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 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 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