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子電影
可以,給被執行留一定數額租金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援。
2樓:放縱
人民法院案件執行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況,基於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對於該唯一的房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通常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所以對被申請人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拍賣。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雖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在滿足其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房產拍賣。
依據《規定》第六條,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執行。為了進一步明確可執**屋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顯然最高院司法解釋強調的是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並沒有明確一套房屋就不能執行。
否則會出現債務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別墅,卻不能對其予以強制執行的荒唐局面。 據此,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對被執行人房屋不能執行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執行人的生存權,而不是保護其享受超過生存權以外的居住條件,「一套房產不能執行」的認識是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誤讀,對一套房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1頁 共1頁
3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4樓: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5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6樓:樂觀的靚哥哥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7樓:找法網
儘管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六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你保留一定數額的房租,再如,你所謂唯一住房,是你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一住房,原來的房子你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了,這是法院可以執行你的唯一住房,總體來說,唯一住房不執行是一般,執行是例外。
下面的法條可以做必須居住房的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8樓:柚子木
什麼情形下一套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9樓:任性大叔丶
當然,按房屋面積來計算,低於多少就不能執行,這也沒辦法的,趕緊還錢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不符合法律規定。
11樓:瀋陽李律師
如果你只有一套普通住房,法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但若不是普通住房,即使只有一套也是可以執行的,對於普通住房的各地標準不同,一般以面積(90平公尺)劃分。
12樓:
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能把你轟出去的,除非你在其他地方還有住房,包括外地。
13樓:穩如泰山
不要管別人還不還你,你欠別人的盡力還吧,把房子賣了租套房,或者換個小平方的,或者交上首付重新貸款,向親戚朋友藉藉,都是可行的。我的個人想法,我反正是欠著別人的錢一天都睡不著覺,砸鍋賣鐵也要先還賬,掙乙份還乙份。
14樓:華律網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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