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房產法院能否執行,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2022-01-03 09:37:17 字數 5062 閱讀 2396

1樓:冰冰大柚子

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2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係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範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儘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擴充套件資料:

查封、扣押、凍結不動產的規定: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3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您好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你好,我是乙個裝修公司的股東,法人不是我,現公司欠外債70萬左右,我的房子也因做生意虧錢在銀行貸款了,這種情況有人去法院上訴,法院會凍結我的銀行卡和房產嗎

回答會凍結的 如果在法院判決後您這邊還不還款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您的銀行卡或房產如果您這邊也沒有其他的財產可以被法院執行到的話,是會上徵信黑名單的。

失信被執行人員的限制還是比較多年:1、失信人員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以及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失信人員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3、失信人員的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更多2條

4樓:燕琴心

張某知道李某有一套門市房,價值50多萬,不過這套門市房已經抵押給銀行用於貸款。請問,法院能否執行這套門市房用於清償貨款? 梅里斯區人民法院趙慶金法官解答: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該債務人個人有一套門市房,雖然該房已抵押給了銀行,但法院仍可根據你的申請將該房拍賣或者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根據該解釋可知,財產儘管已經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只不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就是說,如果法院將該門市房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要優先償還對銀行的貸款債務,剩餘價款才能用於清償你的貨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也有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該規定同樣可知,儘管李某的門市房已經抵押給了銀行,但只要該房的價值大於銀行的貸款,你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李某的房產,拍賣所得款優先償還銀行後,你可以就餘額主張權利。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申請執行千萬別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因此,你一定要在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申請,申請法院執行李某的財產。

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5樓:鑽誠投資擔保****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6樓:愚人談娛樂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儘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7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債務人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8樓:

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2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係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範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被執行人唯一的房產能否強制執行,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可以,給被執行留一定數額租金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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