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男方給予女方錢財,分手後可以提出拿回嗎

2021-03-24 02:47:46 字數 5895 閱讀 5907

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多多少少要花錢的。男方給予女錢財的,要看你是主動給的,還是她開口要的。如果是你主動給的,分手就不要了吧。

如果是她開口要的,必須要要回來。提醒一句。以後要吃一塹長一智,不要再去交拜金女。

2樓:匿名使用者

未婚男女之間相處時,男方如果自願給女方買的禮物,那麼分手後不建議索要

如果是以訂婚的方式給你女方錢財,那麼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一般財禮不退,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一般來說財禮應該退回來,如果在交往過程中,女方以各種理由向男方要了很多錢,男方分手後男方有必要索要回來

3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平時一起消費或者是因某種因素,你主動給予的小數目錢物就不用計較了,雖然現在因某種原因分手了,畢竟「曾經」朋友一場,作為男士要有點氣度,同時也要吸取教訓,以後再與人交往時就把握好你的目的度。

若是錢物數目大,你可以跟她溝通,相信作為乙個正常的女孩應該能夠理解的。

4樓:紅兵

你這種情況屬於贈與的一種,在法理角度來說是不可以追回的,法律是不支援的。你可以選擇和對方協商退還,遇到講道理的人會退給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多少?是男方提出來分手的嗎?

6樓:流言

就這問題我想說幾句話。

男方和女方談戀愛,不管是平時花的錢,還是給的錢,我覺得沒必要太計較,男生就該大方點,女人花你點錢,不需要分手了往回要,這有點太說不過去了,有沒有強迫誰,分手了就該好聚好散,最好不要把彼此誰花的錢分那麼清楚,就算為了日後好算賬的話,也不至於往對方身上花錢了吧。這是我個人看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7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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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男方給女方錢,分手後要回來,女方不給,這種做法合法嗎?

14樓:乙個白日夢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給錢是有條件的,例如投資給女方做生意,並且留有憑證,例如簽訂了合約,,那麼可以把錢要回來,在法律上是支援的;

2.如果給錢是無具體條件,例如請客吃飯,購買商品,沒有留下具體憑證,沒有合約,那麼錢就不能要回來了..

有乙個例子是一對男女商量要結婚,男方出錢買了很多家用電器(男方保留了購買憑證),並且都送到女方家,,但是後來女方反悔,不願結婚,,男方上訴到法院,判決女方把家用電器返還給男方..

15樓:依依兒

彩禮錢要給的,但是生活中的錢,男的好意思要麼?

16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可以收回看家錢嗎

17樓:永遠姚品

都給了還要什麼啊,又不是幾萬

18樓:綾崎妙麗

你的亞瑟王頭像能發給我麼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交往期間男方送女方錢和手機,分手後男方要要回去.不還可以嗎

25樓:婚戀專家雅心

你好朋友!

1、贈與的財物,是可以不還的,除非你願意

2、這上公升不到法律問題, 這是民事問題。

26樓:匿名使用者

扔掉也不要給他,否則還有下乙個人上當。

27樓:防彈背心灬

這男人真渣 交往的時候怎麼不說 逗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還!如果是他送你的!你就不還!如果是你找她要的你就得還!

29樓:小豬斑馬在**

我以前是還給對方了,因為顯得自己很高尚,哈哈

30樓:曹耀中

換不換是你的自由,可是你要是還想要最後一點尊嚴都不想要

分手後男方有權讓女方歸還禮物錢財嗎

首先,一般戀愛時的禮物什麼的都是贈予關係,所以基本上無權要求歸還,當然大件 值商品可以再談 男方無權宣揚女方隱私,這個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嚴重還有名譽權等問題 分情況吧 不是太貴重的也不用歸還了,這個也算是當時他對你喜歡的一些贈與,但是比如說金項鍊 戒指這些或者是結婚定禮之模擬較貴重的歸還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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