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男方有權讓女方歸還禮物錢財嗎

2021-03-06 01:37:27 字數 5775 閱讀 4248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一般戀愛時的禮物什麼的都是贈予關係,所以基本上無權要求歸還,當然大件**值商品可以再談

男方無權宣揚女方隱私,這個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嚴重還有名譽權等問題

2樓:寒嘯風雪

分情況吧;

不是太貴重的也不用歸還了,這個也算是當時他對你喜歡的一些贈與,但是比如說金項鍊、戒指這些或者是結婚定禮之模擬較貴重的歸還吧!

我覺得乙個男的渣到讓你歸還一些小禮物的話也是說明你離開他就是太對了,這個性質跟朋友是一樣的,舉個例子,你朋友過生日你送了她乙個生日禮物,現在你們鬧彆扭了不是朋友,難道要歸還這個禮物嗎?這個也是同樣的道理,一些小的消費的、日常的共同參與的就不一定歸還,畢竟在一起相處的時光也不能價值來衡量!除非他給於你的東西是你騙他給你的或者你逼迫他不情願才給的情況商量歸還,其他應該不需要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分情況。

如果是正常送的,比如說過節,過生日,平時出去玩什麼的,這個沒法歸還,但是可以協商。

但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比如:彩禮、訂婚禮、見面禮、結婚時的三金什麼的,這是需要歸還的。因為婚姻關係未確立。

4樓:

從法律上而言,一般是講證據的,如果有書面條款和相關字據,可以找律師進行索要,不過對方也有權找律師進行維護,一般還是看很有可能看哪方律師比較犀利能夠從法律上找到根據來讓法官和陪審團判定是否歸還。

且雙方協調不好,可以選擇上訴。

個人觀點,如果錢財沒到達一定高度,盡量還是口頭協商,在面子和道德上看上方能否合理協商。否則既浪費自己時間,又會浪費錢請律師。

5樓:aa黃小燕

在法律上說是沒有的,因為你之前把物品贈與他人了,所有權已經轉移到女方手裡了。但是你實在想拿的花,可以商量一下,我個人意見是,要是不是非常重要,非常貴重 就不要拿回來了。

6樓:o_o貓咪

要看你們結婚沒有,沒結婚就可以要回,結婚了就麻煩了,時間短的有希望,可以找個好點的律師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

8樓:楊小羽

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給的,那不必要換,你給他錢,人家還有感情的付出呢,這是你拿多少錢都換不來的。讓你朋友以後學會慧眼識人,看上的什麼爛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天吶,你朋友認識的是啥人?為女友花錢過後還要她還,實在把男人的尊嚴和面子都丟盡了,告訴你朋友,有錢咱就扔給他,沒錢就別給,看那人敢咋樣!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男人最好離他遠點,還給他吧,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11樓:匿名使用者

呃,這不是應該的麼,分手就要還錢?沒聽說過,那是不是還要還他青春呢?好聚好散,愛過的人何必呢

12樓:姬風軍

如果每次都是女人開口要的錢,可以要嗎?十萬左右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3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4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5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8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0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戀愛期間女方要的東西男方給了算是自己願贈送與嗎分手後男方要回去東西女方不給會被法院強制歸還嗎?

21樓:劉付利律師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為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共同生活的話,分手時接受財物的一方是應當予以返還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戀愛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與錢財,都是男方自願的,女方也欣然接受。女方提出分手,如果男方送的錢財和禮物,比較貴重,女方就應該歸還男方。如男方起訴到法院,因為都是你情我願的事,法院也會判決女方適當的退還男方部分禮物。

供你參考望採納。

23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給予的我認為是自願贈送,沒有人強迫你,是你自己心甘情願給的,我覺得法院不會強制歸還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分手後男方該不該要回給女方的錢,分手後,男方有必要向女方要回以前在對方身上所花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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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男方向女方要回花在女方身上的錢

呵呵,還了吧,沒必要佔這些小便宜,買手機,電動車,見面禮這些就還了,至於零花這些就不用,共同花的。要我就還了,也不缺那個錢,免得還有個狗皮膏藥貼著。心情就是錢。花錢買清靜。確定是 男方外面有別人 還還個毛線啊 他有女友,但沒結婚,你就知道他不要你了嗎?如果你提出分手的,你當然要償還。相反,如果他與別...

男女朋友關係男方給女方錢用,分手後男方叫還錢女方不還這種事警察管麼

天 這個真不需要計較了吧只要不是惡意欺騙應該是不管的說句不好聽的你叫小姐的話還可以把錢要回來嗎?法院管。警察只是調解和安全保護。不可能管,那是你給的錢,又不是她搶的 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男方給女方錢,分手後要回來,女方不給,這種做法合法嗎?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給錢是有條件的,例如投資給女方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