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克拉瑪依人氏
樓上的意思是說,抽象的肖像畫肯定侵權,但找個像明星的做廣告反而沒有侵權問題,是這個意思嗎,我也很有興趣
【十萬火急】明星被侵犯肖像權案例!
2樓:侃小能
案例1、未經授權,瀋陽某服裝市場一老闆擅自用香港影視明星陳小春肖像進行服裝宣傳,結果被陳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認為侵犯肖像權成立,判決被告賠償5萬元。
案例2、浙江某集團公司因欣賞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請他擔任該公司所產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約期為四年,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合同期內方中信需為該集團公司參與演出廣告片兩條、拍攝平面廣告三次、作現場整體宣傳活動十二次,同時可獲得代言費港幣180萬元。雙方約定,廣告片及平面廣告的版權屬集團公司;合約期滿,公司必須停止播出廣告片及通知其分銷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廣告及宣傳品。
合約簽訂後,方中信按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合約期滿後,雙方未再續約。然而2023年8月,方中信發現該集團公司未經其同意即擅自在該公司網際網路網頁上使用他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遂訴至江蘇無錫市崇安法院,請求判令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20萬元。
案例3、台灣藝人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關穎4人,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的****牟利,於是提告求償各台幣100萬元(約24萬人民幣)。法院今天一審判達志公司須各賠償4人50萬餘。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4人的經理人公司均屬於天熹娛樂公司。
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張貼在達志的**上**,4人認為肖像權被侵害,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達志公司則辯稱,他們是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法官判決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不是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不相關。
侵犯明星肖像權是按身價賠償還是按法律規定賠償
3樓:未來法律
您好,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至於賠償的數額,要看造成的損害大小而定,一般由法院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以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是與身價有直接關係的。
5樓:長沙金龍律師
既然是賠償,肯定是依據法律規定啊。
非盈利的公益廣告上使用明星肖像算不算侵權?
6樓:圈圈
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而公然使用對方肖像都是侵權行為。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7樓:初九震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8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沒有經過許可,依舊是侵權。
9樓:匿名使用者
分兩點回答你:
1、任何沒有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都是侵權行為,
2、如果侵權沒有給肖像所有人帶來直接利益的損害,在撤消侵權行為後(比如撤下肖像或得到許可)一般不會有什麼問題。
10樓:代任岑安安
沒有經過許可,依舊是侵權。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用明星的**做頭像侵權麼
11樓:知識青年
不算侵權。用別人的**當頭像並未營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擴充套件資料《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管理規定》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12樓:劉大來律師
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或因此而獲利,就構成侵權,但用在**上應該沒有問題。
13樓:同校生
在論壇、**頭像或類似的一些軟體的頭像,不侵權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用於商業用途,就不違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好像不能說是侵權吧,不然的話我可是得進去了,我到處的頭像都是kobe的
16樓:beyond之駒
肯定的拉..按理說是犯法的..但現在的人就很都巴不得你搞那...恨不的脫了拿去做頭像..為另外出名啊...對他們有副關係的他們知道肯定告你..現在的社會很現實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只是引用了他們的形象
18樓:唉唉忘了忘記
如果不是用於商業用途,就不是
19樓:丫頭愛兜兜
可以,但是不能做商業用途。。。
畫明星的**算不算侵犯肖像權??最好有法律依據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侵犯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是侵犯肖像權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非商業用途不謀利就可以
為何明星都非常在意自己肖像權被侵犯?
在娛樂當中最多的就是一系列謠言的出現了,對於這樣的事情在出現的時候給予我們都是乙個不小的打擊,藝人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受著廣泛的關注,稍有不慎就會被推向明天的微博頭條,給予他們帶來的都是乙個很大的困擾了,其實在很多的時候我們都能夠看到新聞當中所出現的肖像權被傾犯這樣的事情,雖然說最後也得到...
催債傳單算侵犯肖像權嗎
我國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 商品裝潢 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別人侵犯我肖像權,我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權,權利人均會要求停止侵權 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果認定侵害肖像權,部分法院會支援原告關於合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