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會規定有哪個部門誰來做呢

2021-03-04 05:21:38 字數 6310 閱讀 9209

1樓:南霸天

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台「四統一」。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可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並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基礎。

2樓:匿名使用者

把國土和房屋局合併來登記土地和房屋,農業部門登記林業和草業,水利不存在個人所有不需要登記

3樓:匿名使用者

國土房產整合,農業林業就不得不就範了

4樓:仇視社會的我

登記有屁用都不給辦房照

為什麼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乙個事兒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財產權制度。不動產是人們擁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財產形式。在我們國家,像農村居民家家戶戶都有一塊承包地,都有一塊宅基地,許多家庭還擁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這是在農村。

在城市,我們國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戶戶擁有房屋所有權,幾乎是家家戶戶,不是每一戶。相應的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權。所以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在整個財產權制度裡處在一種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個功能:

乙個是確認權利,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那些權利只有記入到登記簿才能真正得到確認。否則這種權利人就失去不動產權利這個風險,但是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沒法準確確定不動產權利。比如對同一塊土地,土地部門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地所有權證,農業部門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權證,農業部門發放了水域灘塗養殖權證,海洋部門發放了海域使用權證,就造成了土地權利確認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不動產登記的第二個功能是公示權利。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要依法公開查閱,不動產購買者、承租者、抵押權人,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準確了解你所要購買、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從而避免一物多賣、重複抵押等欺詐現象的發生,有效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但是這個分散登記就難以準確的公示不動產權利,對於同一不動產每個部門對它都有確認的權利,土地部門確定了土地所有權,林業部門確定了林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交易的當事人去查這個土地登記簿就不知道到底他所要購買、承租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誰。

第三個功能就是公信力,不動產登記有公信力。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被推定為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被推定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如果因為登記錯誤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了,登記機關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分散登記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登記錯誤,導致登記機關無法承擔起這種賠償責任,使得不動產登記失去公信力。

這個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樓:彩霞滿天光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七大提出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乙個事兒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財產權制度。不動產是人們擁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財產形式。

在我們國家,像農村居民家家戶戶都有一塊承包地,都有一塊宅基地,許多家庭還擁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這是在農村。在城市,我們國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戶戶擁有房屋所有權,幾乎是家家戶戶,不是每一戶。相應的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權。

所以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在整個財產權制度裡處在一種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財產權制度主要是有三個方面組成:

1、不動產權利制度。

不動產權利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一步,那就是國家通過頒布專門的有關不動產權利的法律,對各項不動產權利的名稱、主體與客體,取得與喪失,內容與限制,以及權利的變動,作出乙個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就是首先要從法律上來明確的規定我們都有什麼樣的不動產權利,每一種權利的主體是誰,客體是誰,權利的內容是什麼,對這個權利有什麼限制,它在什麼條件下能夠取得,在什麼情況下能夠喪失。然後這個是我們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一步。

2、在分散登記的體制下,我們沒法形成統一的不動產權利制度。

特別是在分散登記的體制下,各項不動產權利處在一種交叉、重複的狀態。比如說集體土地所有權跟林地所有權實際上是一回事,但是卻是兩個權利。再比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林地的使用權與水域灘塗養殖權、海域使用權等等,這些權利實際上都是農地使用權。

這些權利在權利的主體、權利的期限、權利內容等方面都存在著重複、交叉。另外,在同乙個不動產上權利的主體、內容也不一樣,權利的期限也不一樣。一旦出現糾紛,沒法對這個權利的歸屬作出正確的判斷,使得《物權法》的規定難以落實,這是剛才我講的,就是我們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第一步是要建立不動產權利制度。

3、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只有準確的記錄在不動產登記薄,才能成為現實不動產權利。就是雖然法律規定了我們有什麼樣的不動產權利,但是光法律規定還不行,我們必須把這種權利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它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

同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好這個權利。

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個功能:

1、確認權利,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那些權利只有記入到登記簿才能真正得到確認。

否則這種權利人就失去不動產權利這個風險,但是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沒法準確確定不動產權利。比如對同一塊土地,土地部門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地所有權證,農業部門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權證,農業部門發放了水域灘塗養殖權證,海洋部門發放了海域使用權證,就造成了土地權利確認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2、公示權利。

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要依法公開查閱,不動產購買者、承租者、抵押權人,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準確了解你所要購買、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從而避免一物多賣、重複抵押等欺詐現象的發生,有效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但是這個分散登記就難以準確的公示不動產權利,對於同一不動產每個部門對它都有確認的權利,土地部門確定了土地所有權,林業部門確定了林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交易的當事人去查這個土地登記簿就不知道到底他所要購買、承租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誰。

3、公信力,不動產登記有公信力。

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被推定為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被推定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如果因為登記錯誤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了,登記機關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分散登記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登記錯誤,導致登記機關無法承擔起這種賠償責任,使得不動產登記失去公信力。這個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三個方面,就是不動產權利救濟制度。不動產權利救濟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利制度的第三步,有權利必有救濟,是古代羅馬法一項古老的原則,完善了救濟才能使登記簿記載的法律權利成為真正的權利,否則的話即使你《物權法》對不動產權利規定的再完善,即使不動產登記簿對不動產權利記載的再科學,如果在不動產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那麼這個權利還不是乙個真實的權利,那不管你法律規定的多好,不管你登記簿記載的多完善,這個權利還不是真正的權利。

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麻煩了,因為它確認的主體也不一樣,權利主體也不一樣,可能一塊地上同時有兩個或者三個或者四個不動產權利證書,一旦發生糾紛,就沒法真正的確權,因為這些證書都是**頒布的。

所以在上述三項制度中,不動產權利制度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前提,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確定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主要手段,不動產救濟制度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有力保障。三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來共同保證不動產財產制度的有效運轉。這是為什麼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第乙個主要原因,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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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登記流程是什麼?

7樓:鏈家

2023年3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不動產登記需申請人攜帶所需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一般情況下,從提交申請到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大概需要4步。

一、什麼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1.什麼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2.這裡的不動產指什麼?

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3.登記的權利包括哪些?

依法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分別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不動產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需申請人攜帶所需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若申請符合法定形式,不動產機構將受理並出具《不動產登記受理憑證》。從提交申請到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大概需要4步。

不動產登記受理憑證

三、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1.不動產證一定要換嗎?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地後,原來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將統一為《不動產權證書》,但原來依法頒發的各證繼續長期有效,按照「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就不更換。也就是說,已有的老「房本」,如果房子沒有買賣、繼承、贈予等權利的變動,就不用去特意換新證

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權證書

2.不動產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不動產證將房產證和土地證合二為一,但不動產證和房產證在內容、公章、辦理費用及補辦流程上有所區別。

(1)不動產權證比房產證證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登記型別,此外還明確房屋使用期限。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在內容上的區別

(2)不動產權證與房產證在蓋章、標籤、發證機構及版本上有區別。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的區別

(3)不動產證補證比房產證方便

房產證遺失後要登報釋出遺失宣告,20個自然日後可補辦。不動產證遺失不需登報,只需免費在本市國土局官方**上刊登遺失宣告,15個工作日後即予以補發。

附.

四、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發展歷程

(1)2023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物權法》,提出將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

(2)2023年3月10日,***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提出要更好落實《物權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3)2023年3月29日,***提出2023年6月前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4)2023年5月23日,***法制辦會同住建部、國土部開始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

(5)2023年12月22日,***總理簽發第656號***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2023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7)2023年1月20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給不動產登記制度落地基層提供了細緻指南。

五、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情況

(1)2023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土資源部部長頒發了全國首本不動產權證書。與此同時,江西贛州、四川瀘州等地也頒發了省內首本不動產權證書。

這標誌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預示著我國土地和房屋由不同部門登記發證的時代即將終結。

(2)2023年3月2日,重慶市、山東省、廣西自治區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分別在長壽湖鎮、青島市和南寧市發放。之後,浙江、貴州、福建、安徽、陝西、廣東、雲南、青海、寧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北京、甘肅、海南、天津、河北、吉林等16個省(市、區)也於2023年先後發放出首本不動產權證書。

(3)2023年11月8日,東城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揭牌,北京市頒發首本《不動產權證書》。

(4)2023年7月5日,上海頒發首本不動產權證書,至此全國31個省(區、市)中,除**自治區以外,均已發放出首本不動產權證書。

國土資源部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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