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建築場地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有哪些

2021-03-04 05:21:38 字數 6599 閱讀 1914

1樓:斷鷹攀崖

土質疏鬆、多年凍土、

沙石、滑坡、泥石流、褶皺、斷層、**、水流沖刷、火山、**、雪崩

建築施工場地類別分為哪幾類?

2樓:月似當時

建築施工場地類別指構造物所在地的土層。可分為四類:

ⅰ類場地土:岩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中密、鬆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50kpa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擴充套件資料

工程重要性、場地複雜程度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

注:建築在巖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複雜程度等級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時,岩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

舉例:擬建物重要性等級為二級,地基等級為**,場地等級為二級,綜合確定該岩土工程勘察等級為乙級。場地內未發現斷層等不良地質構造,現場地的整體穩定性較好,不存在大的嚴重威脅場地和工程安全的工程地質災害。

場地內無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適宜本工程建設。

3樓:比

根據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場地土質剛度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岩**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

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具體的分法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4.1.6條規定。

場地土類別分類

場地土系指構造物所在地的土層。可分為四類:

ⅰ類場地土:岩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中密、鬆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250kpa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2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場地類別分類

與場地土型別

1、根據《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23年版4.1.2條:

建築場地的類別劃分,應以土層等效剪下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同時4.1.

6條具體規定了根據「土層等效剪下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雙引數劃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等四個類別的定值範圍。這是與gbj11-89規範的乙個明顯區別(gbj11-89第3.1.

5條規定:建設場地的類別,應根據建築場地土型別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四類)。

2、《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23年版4.1.4條規定了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確定的幾條標準:

(1)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下波速大於500m/s的土層頂面距離確定;

(2)下臥巖土層的剪下波速均不小於400m/s,且不小於相鄰的上層土的剪下波速2.5倍時,覆蓋層厚度可按地面至該下臥層頂面的距離取值。但這一規定只適用於這種硬土層埋深大於5m的情況;

(3)剪下波速大於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本人理解:此時計算厚度不剔除,剪下波速用上下土層的)。

(4)土層中的火山岩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層中剔除。

3、《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23年版4.1.5條規定了土層(本人理解:

此處應是指覆蓋層)的等效剪下波速計算公式。其中「式中do—計算深度(m),取覆蓋層厚度和20m二者的較小值」(本人理解是:覆蓋層厚度小於20m時取實際的,大於20m時只計算到20m)。

4、現在好些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對場地類別的劃分,仍沿用gbj11-89規範「應根據建築場地土型別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的劃分規定,這裡顯然有乙個理解問題。gb50011-2023年版4.1.

3條之表4.1.3是當無實測剪下波速時,可結合當地經驗,根據地岩土名稱與性狀,劃分土質的型別和估算各土層的剪下波速,再在此基礎上進行覆蓋層的等效剪下波速計算。

如果確實要確定場地土型別,那也只有一層就是一層的了,除非是單一土層,其剪下波速就等於等效剪下波速。

場地等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據場地的複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一級場地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地形地貌複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複雜;

(5)基礎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

**場地(簡單場地)

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場地(簡單場地):

(1)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小於6 度,或對建築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注:1 從一級開始,向二級、**推定,以最先滿足的為準;第3.1.3 條亦按本方法確定地基等級;

2 對建築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規定確定。

地基等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第3.1.3條根據地基的複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地基等級:

一級地基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地基(複雜地基):

(1)岩土種類多,很不均勻,性質變化大,需特殊處理;

(2)嚴重溼陷、膨脹、鹽漬、汙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況複雜,需作專門處理的岩土。

二級地基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地基(中等複雜地基):

(1)岩土種類較多,不均勻,性質變化較大;

(2)除本條第1 款規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地基

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地基(簡單地基):

(1)岩土種類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

(2)無特殊性岩土。

岩土工程勘察等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3.1.4 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複雜程度等級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可按下列條件劃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級。

甲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複雜程度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

乙級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專案;

丙級工程重要性、場地複雜程度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

注:建築在巖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複雜程度等級和地基複雜程度等級均為**時,岩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

舉例:擬建物重要性等級為二級,地基等級為**,場地等級為二級,綜合確定該岩土工程勘察等級為乙級。場地內未發現斷層等不良地質構造,現場地的整體穩定性較好,不存在大的嚴重威脅場地和工程安全的工程地質災害。

場地內無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適宜本工程建設。

建築場地是指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徵。其範圍相當於廠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於1.0k㎡的平面面積。

國內外大量震害表明,不同場地上的建築震害差異是十分明顯的。因此,研究場地條件對建築震害的影響是建築抗震設計中十分重要的問題,一般認為,場地條件對建築震害的影響主要因素是:場地土的剛性(即堅硬或密實程度)大小和場地覆蓋層厚度。

震害經驗指出,土質愈軟,覆蓋層愈厚,建築物震害愈嚴重,反之愈輕。

場地土的剛性一般用土的剪下波速表示,因為剪下波速是土的重要動力引數,是最能反映場地土的動力特性的。因此,以剪下波速表示場地土的剛性廣為各國抗震規範所採用。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見幾個問題的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高層

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

3.0.1 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 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 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併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 對於一級(複雜)場地或一級(複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 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 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報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範圍及座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布設情況;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 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報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座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2)建築結構型別、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型別、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 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註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 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 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引數;

3 初步查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

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割槽;

4 初步查明地下水型別,補給、排洩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公升降幅度時,應設定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 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範》cb 50021

的規定布設,並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 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基穩定性作出結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引數。

3.0.7 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建築場地各巖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岩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岩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洩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係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巖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引數。

5 對復合地基或樁基型別、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引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引數。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複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諮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引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諮詢報告。

3.0.9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如何評價藥品的穩定性,藥品穩定性試驗的目的是什麼

包括影響因素試驗 加速試驗和長期留樣試驗。影響因素試驗的目的是明確藥品可能的降解途徑 初步確定藥品的包裝 貯藏條件和加速試驗的條件,同時驗證處方的合理性和分析方法的可行性 加速試驗的目的是明確藥品在偏離正常貯藏條件下的降解情況 確定長期留樣試驗的條件。長期穩定性試驗的目的是確認影響因素試驗和加速試驗...

系統平衡點的區域性穩定性和全域性穩定性的區別

整體與部分關係的原理 原理內容 唯物辯證法認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個區域性構成的有機聯絡的整體,區域性離不開整體,全域性高於區域性.二者相互依賴 相互影響.方 要求 要求我們事情從整體著眼,尋求最優目標 搞好區域性,使整體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樹立整體觀念和全域性思想.我們不能為了區域性利益,而整個社會...

影響梁的整體穩定性的因素有哪些,什麼叫梁的失穩 影響梁的整體穩定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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