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有沒有補效措施,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有沒有補效措施?

2021-03-04 05:20:05 字數 2084 閱讀 8159

1樓:aa微湖來客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23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對於2023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後,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無須雙方同意。

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應當受理。

關於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的是60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時效起算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須遵守這一時效規定。超過時效規定,當事人就喪失了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同時也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仲裁請求權。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並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衝突為標誌,而是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在本案中,時效應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當時你雖並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但從法律要求的角度來說,推定你應知道。

所以不能以你知道的時候開始起算。

在仲裁時效內既沒有主張自己權利,也未及時申請仲裁,因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則無論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金,都已喪失了勝訴權。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起訴還有意義嗎??理由

2樓:只怕羊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所以,勞動仲裁的時效制度與訴訟時效是相通的。一般來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總的來說,就是,如果對方不提時效抗辯,那麼仲裁庭也不能主動地適用,那麼就還有勝訴的可能性,從這個角度看,申請仲裁還是有一定意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予受理是因為時效原因嗎?

其次,勞動仲裁委是按60天還是1年算的

按照規定,從08年5月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按1年算。但是具體實施辦法還沒有出,所以一般仲裁委還是按60天計算。所以建議你去法院起訴,他應該受理,也許審理的時候就是按1年了,再說先立上案,反正沒有損失

4樓:律師張磊

可以,不受裡的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5樓:不抓老鼠只吃魚

可以要在15天內提起訴訟

如果15天不起訴,法院也會受理,但是經過審理最後會判決駁回你的請求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受理的 因為我國是勞動仲裁前置,即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果不滿才能提起訴訟。如果沒有仲裁,法院是不會受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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