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哪些高等教育法案重視職業教育

2021-03-03 20:46:46 字數 5612 閱讀 4900

1樓:匿名使用者

美國的職業技術教育

一、 美國職業技術教育的歷史沿革

(一)17世紀至19世紀初:學徒制的移植與衰退美國的職業技術教育是從移植學徒制度開始的。17、18世紀,美國是英國的殖民地,其學徒基本上是英國學徒制度的翻版。

但與英國不同的是,美國當時並沒有行會制度,其學徒制度是在殖民當局管理下發展起來的。殖民當局規定著學徒期限,還包括了監督徒弟技術的進步程度以及師徒之間的所有關心等。

19世紀初,伴隨著美國的產業革命,工廠制生產逐步代替家庭手工業作坊生產。生產方式的轉變導致培養徒工的學徒制的崩潰,並且當時美國社會還盛行自由放任主義政策,使得大量的熟練工人被解雇,同樣加速了學徒制的崩潰與瓦解。

(二)19世紀至二戰前:美國特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的建立有學者指出,美國現代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始終是與職業教育的立法密切相關。因此,從美國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演變歷程來看,包括美國特色的職業技術教育制度的建立,都離不開相關立法的建立與完善。

在19世紀至二戰前,美國獨立後經歷南北戰爭,逐漸擺脫了對宗主國教育模式的移植。在對原有宗主國教育的改造與創新後,美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特色的教育制度

高等教育法與職業教育法的區別

2樓:永不暗淡的光

調整範圍是不一樣的,乙個調整的是高等教育,乙個調整的是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也有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有中等職業教育也有高等職業教育。

求美國教育法全文~最好帶翻譯,多謝

3樓:醉後竟然愛上你

第一章 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

縱觀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散權制時期、分權制時期、向集權制發展時期。

第一節散權制時期(內戰以前)

在殖民地時期,各地移民自行設校和管校。英國移民照搬英國的教育原樣,如高等教育方面,哈佛、耶魯等學院仿照英國牛津、劍橋兩大學;中等教育方面,拉丁語法學校仿照英國公學和文法學校;初等教育仿照英國教區學校、慈善學校、貧兒學校。貴族青年入公學、語法學校和學院,平民子弟入初等學校,實行雙軌制。

殖民地和宗主國一脈相承。而賓夕法尼亞和密執安的德國移民則講德語、設立德國式的學校。各移民點之間互不往來,由於當時地廣人稀,無法也不需實行統一管理,移民區便各自為政,自行頒布教育法令。

如麻薩諸塞殖民區於一**二年和一**七年兩度頒布法令,規定凡居民五十戶的鎮區設立初等學校,滿百戶者設中等學校,實行強迫就學。這個時期的教育法實際上是各移民點自行頒布的,我們稱之為「散權制」時期。

建國以後,一七九一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凡本憲法所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聯邦憲法對教育隻字未提,按照當時的理解,教育應由各州掌管,稱為「保留權力」。

實際上,在內戰以前,除了極個別州以外(紐約州、密執安州、麻薩諸塞州、康乃狄克州),大部分州並未切實擔負起這個責任。學校還是主要掌握在私人、教會和慈善機構手裡,教育方面仍然保持「散權制」的特點,教育法仍由各地區自行頒布。

雖然聯邦在這一時期也曾頒布過有關教育的法律,如一七八五年五月二十日頒布的土地勘定法令規定:「每鎮將第十六區留作開辦公立學校之用」,一七八七年的《西北法令》中規定呼出部分土地供教育事業利用,並特別規定:「學校以及教育措施應當得到贊助」,但是,那時聯邦既無意圖控制教育,實際上,這些法令在聯邦控制教育方面也未起到什麼作用。

第二節分權制時期(內戰以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

「散權制」在調動地方辦學積極性方面有很大作用,有利於因地制宜,體現著民主的地方主義精神。儘管「散權制」有著許多優點,然而它也存在著更多的弊病。由於教育大權常為地方權勢者所把持,受黨派的傾軋影響嚴重,教育委員會和教師又多孤陋寡聞,難以實現教育的創新和改革,所以「散權制」受到猛烈抨擊,特別是內戰以後,南部奴隸制度崩潰,美國的生產力得到解放,伴隨工業和科技事業的發展,美國資產階級越來越需要有文化科學知識的工人和知識分子,廣大群眾也不斷掀起要求普及教育的鬥爭。

客觀形勢要求把分散的學校集中管理。因此 ,內戰以後,合併學區運動風起雲湧。州對教育的集權領導得到發展,學區許可權被削弱,愈來愈多的州設定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由它們掌管教育大權。

這種由州掌握教育權力的形式與過去的「散權制」不同,與聯邦集權制也不同,我們把它稱為「分權制」。

在發展州對教育權領導的過程中,曾遇到重重障礙。例如,有人擔心州掌握教育領導權,會挫傷地方的積極性。有人呼籲聯邦設定教育部,實行對教育的**集權領導,以求全國具有統一的教育水平。

分權論者認為美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同,不宜由聯邦**用統一標準辦學;在另一方面又指出擴大州的教育領導權,並不意味挫傷地方興學的精神。他們主張在鼓勵地方積極性的前提下,由州實行統一管理。從而把全州的教育水平統一起來。

他們還說,教育事業已趨專業化,必須仿照工商業的科學管理方法,在教育上實行科學管理,各州富於人力、財力、是實現以科學方法辦教育和領導教育的理想單位。在這種既重民主又重科學的雙重標榜下,分權制得以盛行。

從十九世紀三十年代起,霍拉士,曼(h·mann)和伯納(h·barnard)等教育改革家就開始創立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但內戰以前建成的廖廖無幾,直到內戰以後各州才逐步健全了州的教育行政制度,盡到了憲法賦予的教育職責。

實行分權制以後,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一般來說,州議會制定原則性的教育法,州教育委員會落實這些原則的教育法規。其中比較重要的義務教育法(***pulsory attendence laws,直譯叫「強迫上學法」),除了麻薩諸塞州以外,幾乎都是在內戰以後制定的。

近年來,州議會對教育很重視,在其通過的法案中,約有半數與教育有關。

聯邦在這一時期也曾制定過很多教育法,主要有一八六二年的《第一摩雷爾法》(《the first morrill act》)、一**○年的《第二摩雷爾法》、一九一七年的《職業教育法》(又稱《史密斯一休斯法》)、一九四六年的《全國學校午餐法》、一九五○年的《受聯邦衝擊的地方教育機構的經費援助法》、一九五八年的《國防教育法》等三十多個。不過,聯邦在這個時期的教育法大部分是單項補助性質的,並且主要是對高等教育補助。聯邦對教育的控制很有限。

第三節向集權制發展時期(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

從美國教育史可以看出,自建國起,聯邦就利用撥給公有地作為款項這一手段,控制和推動全國教育事業。這種控制在廣度上深度上是不斷發展的。獨立戰爭、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聯邦承擔更多的教育責任。

特別是在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之後,聯邦把培養人才和發展智力作為國家大計。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遂成為重要任務。而教育的迅速發展超出了州的負擔能力。

例如,公立學校的人數從一九四五年的二千二百三十萬猛增至一九六三年的五千二百四十萬,州和地方**的教育經費支出從一九三五年的二十億美元增至一九**年的二百二十億美元。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五年間建成了七十萬個教室,教師工資提高了百分之四十三,一九四五年生均經費二百九十六美元 ,到了一九**年生均經費達四百四十四美元 。州和地方已無力負擔這筆巨大的教育費用,結果造成了一些嚴重問題,如一九**年因文盲不能服兵役的在十個州佔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四十八。

這種情況引起了聯邦的嚴重關切。還有其它的一些方面的任務,如取消種族隔離實現教育平等、進行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在聯邦範圍內減少貧富差別等,也不是州所能承擔的。大勢所趨,聯邦**必須承擔更多的教育責任。

伴隨著這種需要,人們提出了新的理論依據,對分權制的「保留權力」理論提出挑戰。這種新的理論依據歸納起來主要是兩條:(1)「共同防衛」和「普遍福利」條款(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它授權國會代表人民行動)(2)按照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聯邦有權保護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的自由以及保護公民的上訴權。

按照新的理論,教育與國家的防衛、人民的福利密切相關,聯邦從國防和人民福利的需要出發有權控制教育,並為此目的徵稅。另外,教育事業中涉及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利的問題。聯邦有權干涉,公民有上訴權,聯邦則有權保護公民的這一權利。

這實際上打破了教育是州的「保留權力」這一理論。為聯邦控制教育創立了理論根據。基於這一新的理論聯邦對教育的控制大大加強。

在美國教育法的歷史上,聯邦控制教育的最重要的里程碑是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這個法把建國以後聯邦對教育的支助從單項發展到全面,從主要是高等教育擴充套件到其它各級各類教育。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儘管大規模補助教育的議案七次在參議院獲得通過,在眾議院五次獲得通過,但最後都夭折了。

直到一九六五年,聯邦大規模補助教育的議案才第一次由**簽署成為法律,這就是《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掃除了聯邦進一步補助教育的幾個主要障礙:種族、宗教和聯邦控制。這三個障礙的掃除為其後大批聯邦教育法的通過創造了條件。

一九六五年以前,聯邦的教育法是比較零散的。一九六五年以後,聯邦的教育法比較系統了。其中重要的有一九六五年《高等教育法》、一九六六年《兒童營養法》、一九六六年《**教育法》、一九六八年《教育總則法》。

(《general provision of education act》)、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法》、一九七四年《特殊教育專案法》、一九七四年《社群學校法》、一九七五年《殘廢兒童教育法》一九七五年《先行起步——繼續堅持法》(《head start — follow through act》)等五十多個。

聯邦通過教育法補助教育事業,撥款多而範圍廣,渠道多而影響深,全國各級各類教育事業越來越多地受到聯邦的控制。與此同時,要求聯邦**成立教育部的呼聲越來越高。其理由主要是各州貧富懸殊、標準不一,教育水平差距極大。

另外,地方教育常流為少數集團把持的山頭,目光短淺,保守落後。為了克服這些缺陷,須由**集中管理,統一規劃。一九七九年十月,卡特**簽署了第96—88號公法,即《教育部組織法》,授權成立內閣級的聯邦教育部。

美國成立聯邦教育部並不意味著對教育實行集權制,《教育部組織法》中明確指出:「教育部的建立不會增加聯邦**在教育方面的權力,也不會減少保留給州和地方學校系統及州的其它機構的教育責任。」儘管如此,聯邦教育部的成立確實表明了美國教育在集權制方向上又前進了一步。

在教育和民權計畫的管理方面就體現了這一點。到一九七九年,約有一百六十個大小不等的教育和民權計畫分散於聯邦各個不同的部門和機構中,比較大的由教、衛、福部(教育總署和民權總署)和國防部(國外家屬學校)掌管。現在《教育部組織法》規定把人員和雇員從教、衛、福部(現稱衛生和人民服務部)和四個其它聯邦機構轉交給教育部。

也就是說要把過去的分散管理變為集中的管理,這正是集權的表現之一。

聯邦對教育的控制,是通過聯邦教育法提供撥款間接實現的。國會為了避免聯邦直接控制教育。通常在教育法中列有專門一節,具體說明這一點。

在一九六八年《教育總則法》中明確規定:「所實施的任何方案都不能解釋為授權聯邦的任何部門、機構、**或雇員實行指示、監督、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的教學計畫、管理計畫或人事計畫。不能解釋為指示、監督、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選擇圖書館資源、課本或其它印刷的出版的教學材料,也不能解釋為要求分配或運送教師以克服種族的不平衡。

」這實際上表明,美國的聯邦教育法仍然具有分權的特色。聯邦的教育法並不要求各州及各學區強制實施,各州及各學區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絕聯邦經費及其政策指導方針。然而,這決不是說聯邦的教育法無足輕重。

相反,在各學區極度渴望增加經費的情況下,聯邦的教育經費使大多數學區不得不執行聯邦的教育政策。結果,聯邦**通過提供教育經費對教育實行了間接控制。儘管是間接的,在許多方面卻是真實的。

人們稱聯邦為「超級教育委員會」就表明了這一點。聯邦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已經既有權力又有威信了。

里根**任職以後,集權制的趨勢又有倒退的跡象。里根主張在教育方面給州以更大的許可權。一九八一年聯邦國會通過了《教育合併和改進法》,這個新的範圍龐大的教育法表明了各級**之間在教育方面的關係的基本變化。

它把給予初等、中等教育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補助合併成不指定用途的總項補助,修訂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項,這具有深遠意義,它說明聯邦意圖把制定政策的責任和使用補助經費的責任歸還給州和地方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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