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確,陳維仁脫逃事實是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前,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97年之前的刑法,不構成犯罪。
共同犯罪只是犯罪的形態問題,並不能作為罪名給犯罪分子定罪,他們就何種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在2023年的刑法裡並沒有脫逃罪類似的罪名,也沒有把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脫逃的行為確定為犯罪,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陳維仁、張萍應當無罪。所以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照你寫的內容來看,二人脫逃罪無疑是成立的,不知道原來一審二審的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麼。
另外,如果乙個人被冤枉逮捕,期間也是個準犯罪嫌疑人,如果脫逃的話也是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本身無罪,但被關押期間逃脫的是否可以定脫逃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實在監獄服刑期間脫逃仍可能構成脫逃罪。至於其本身確無罪,對於已決犯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再審後才能確定其是否無罪。如通過審監程式確實無罪,可以啟動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在改判無罪之前服刑期間脫逃仍構成脫逃罪。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犯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被控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脫逃後,新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無罪,脫逃行為怎麼處理?
5樓:司·南
根據《刑法》第316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構成此罪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即只要你有犯罪的嫌疑,並且在羈押期間脫逃,即使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你無罪,仍然構成此罪。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去看下《越獄》 ****ouou.***
上面有。
就是講這個的 不好看你罵我
7樓: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控殺人無罪,脫逃行為也無罪。
無辜被判刑關押者脫逃的,是否構成脫談罪?
8樓:東嶽
無罪者脫逃雖然從客觀上也是妨害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的行為,但行為人在主觀上與有罪者脫逃指向的客體是不同的,有罪者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避羈押或刑罰;而無罪者脫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無辜的懲罰,是對錯誤司法行為的反抗。在此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從監押場所實施了脫逃,也不能以脫逃罪論處。否則,不僅與刑法規定相互衝突,而且也明顯的不合情理。
根據2023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可以明確,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在押犯逃避羈押和監管的行為。這裡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
未決犯犯脫逃罪必須是依法構成犯罪的分子,才能認定為脫逃罪,如果是無罪而被關押的人脫逃的,不構成本罪。
9樓:黎江月
不算,但得能證明是無辜錯判的
後越獄而同時又被證明無罪 那麼他此時是否有罪
10樓:律達網法律諮詢
有爭議的問題。 個人認為應當不構成脫逃罪。
雖然就犯罪構成來看,無罪者在被羈押時期脫逃符合犯罪構成。而且也會侵害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但是,將無罪者關押本就是一種不法侵害,而行為人脫逃就是避免可能受到更大侵害的手段。如果認為其行為構成脫逃罪,違反公眾情感。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能為了保護司法機關的管理秩序而侵害無辜者的自由乃至生命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後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後判刑期折抵問題的**答覆,「對被錯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間「脫逃」的行為,可不以脫逃論罪判刑;但在脫逃期間犯罪的,應依法定罪判刑;對被錯判已服刑的日期與後來犯罪所判處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
因此,個人認為不構成脫逃罪更為合適。如果行為人在脫逃行為中有傷害、殺人、**等其他行為,亦可以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
檢察院錯抓某人,在被羈押期間逃跑,現法院認定該人無罪。請問脫逃罪是否影響他因被錯抓申請國家賠償?
11樓:正氣長春
如果檢察院抓錯人,法院認定該人無罪,就不存在脫逃罪,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國家賠償。
12樓:林大律師說法
一點不影響。甚至逃亡期間的一些損失可以主張,不過那是在歐美法系的事。中國不要指望。
13樓:匿名使用者
影響,在法院沒有判定無罪前是嫌疑犯,逃跑就屬於有過失。所以會對以後有影響
14樓:匿名使用者
哪有什麼國家賠償,有幾個人能拿到國家賠償,只是個說法罷了。再說,他心裡沒鬼,跑什麼呀!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影響。因他沒有罪。
緩刑脫逃是否可以逮捕
16樓:北京崔斌律師
你好,緩刑本身就是有自由的,你的意思應當是取保候審期間脫逃、沒有隨傳隨到,那麼就一定會逮捕。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無罪後,應該得到怎樣的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我不懂法律、但這事給嫌疑人帶來很多無法彌補的損失、特別是精神上、試想一下被抓去之後父母妻兒要承受別人怎樣議論、內心很受煎熬吧!我覺得再多金錢補償也無法彌補那種痛!所以在沒有確鑿證據之前不應該抓捕嫌疑人、應該和嫌疑人以及家屬私下監控、怎樣也不能跑一家人吧
18樓:
不一定如果確實沒有犯罪行為 並且錯誤羈押不是由於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原因才能申請
如果有犯罪行為 活著被羈押的原因是自己和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作偽證 替人頂包 即使判了無罪也不能申請
但是可以等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通過之後再申請因為草案有一條就是 對被判無罪的國家也要進行賠償
被拘傳後逃跑是脫逃罪嗎?
19樓:蠶她爸
根據逃脫罪的定義,被拘傳的人逃跑不算逃脫罪。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逃脫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20樓:七靈
不構成的,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本條文的規定,逃脫罪的犯罪主體僅包括:
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因沒有被關押,不發生脫逃行為。
而且條文這裡的「關押」,既包括已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並科處刑罰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罪犯,也包括已經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予以羈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屬於羈押,和刑事拘留也不同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後逃脫都屬於逃脫罪,拘傳並不屬於。在零九年司考中有考過。
21樓:wlk永不開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拘留的也算.你說的兩種情況都構成逃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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