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磋商的方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方式,如採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於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的四個環節
2樓:天下相思
1、詢盤:詢盤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2、發盤:發盤也叫發價,發盤多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例如:「東北大豆5元/斤」。
3、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覆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複。
4、接受: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擴充套件資料
交易磋商之後的合同簽約:
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位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3、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合同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3樓:太平洋海角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的四個環節分別是:詢盤、
發盤、還盤、接受。
1、詢盤是表示交易願望的一種行為,可以由買方做出詢盤,也可以由賣方做出詢盤。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泰國香公尺,請發盤」,賣方詢盤:「有雲南鮮花,有意請遞盤」。
2、發盤是一種要約,是指交易的發盤人向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表示。在有效期內,受盤人接受全部條件,合同即成立。
3、還盤,表示的是受盤人對發盤人的交易條件提出的修改建議或要求。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覆進行,還盤的內容僅描述需要變更或增刪的條件,接受的不需要重複。
4、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指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擴充套件資料
交易磋商是國際**的重要環節之一,商品的國際交易能否順利簽訂合同,主要取決於交易雙方對交易雙方條件磋商的結果。交易雙方為了爭取有利的**條件,經常會產生爭端。
雙方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盡量爭取做到雙方都有利;同時要保證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國際**慣例。
4樓:匿名使用者
① 詢盤 也稱詢價,是指買方或賣方擬購或銷售某項商品而對對方詢問有關交易條件的
行為,可是口頭或書面的表示,其內容包括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裝運
支付等成交條件或索採樣品,也可以是要求對方向自己做出發盤。如我方巨集澤詢盤印尼鐵礦石: 有興趣印尼鐵礦石請發盤
② 發盤 也稱報盤或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賣出
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交易條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例如:茲發盤印尼鐵礦石5萬噸每噸100美元cif馬辰8月份交貨以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付款限6月1日復到
③ 還盤也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
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即還盤是對發盤的條件進行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覆
④ 接受 即承諾,是指**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宣告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
的各項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三、合同的簽訂
經過交易磋商,雙方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雙方的合同關係即告成立,合同一經訂立,買賣雙方即受合同的約束。1、確認訂單——確認貨物**,貨量2、確認合同——確認好合同的成交條款,最終發貨量,貨物**,最晚出運船期。
請詳細說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式?
5樓:匿名使用者
磋商的方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方式,如採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於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6樓:行文破礁
《書痴》劇照《書痴》劇照(2)
交易磋商的方式有哪些?買賣雙方通常對哪幾項交易條件進行磋商
7樓:若水凝檬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產品的型號\數量及**,**條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廠交貨價、fca(貨交承運人) fob(離岸價) cfr(**加運費), 這些**條件使用較多的.
要注意後面幾個**要在工廠交貨價上加上根據不同的**條款加上去.
2.付款條件: 全tt 或 部分定金,餘款發貨前或放提單前 或:信用證
3.質量條款: 產品質量標準確認與驗收辦法 不良品的協商解決辦法 退貨辦法
4.產品的技術要求與包裝要求,送樣的確認等
5。訂單的交期協商
6.訂單的運輸條件:海運,空運,快遞,以及貨貸是對方指定貨貸還是工廠貨貸,這和**條款相統一的。
7.裝運單證要求
8. 合同違約責任及解決
出**易磋商的基本環節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易磋商的程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採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物件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
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 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條「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乙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乙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乙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
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
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1)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2)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3)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釋出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三、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四、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宣告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 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乙個條件是相呼應的。
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宣告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宣告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 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
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五、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係。在業務中,一般還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 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 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 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位址。有的合同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2)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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