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到判刑一般情況是四個月才能判刑。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乙個月時間,在法院審判的時間是乙個月左右的時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樓:柚子皮皮
三個月到六個月。
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3樓:張晨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盜竊一萬多要判多久?
已拘留兩個多月了,在深圳,大概要多久才知道判決多久
會**嗎?會不會通知家屬。要不要自己請律師
回答會通知家屬
請律師可以表述清楚案件事實、提供的證據可以表明證明的內容,有條理性,主張根據法律,可以幫助法官找到法律依據,律師有辦理案件的技巧、調解。沒有律師,自己說不到重點,顯得囉嗦,法官也反感,沒有律師,不知道法律規定,可能該主張的,卻放棄。無法律依據的,主張了,法院不支援。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問現在能不能取保候審?怎樣做才能讓他輕判
回答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條件滿足就可以申請
提問要什麼條件才能取保候審?大概要多少保釋金?
回答(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保釋在我國又叫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當事人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保證不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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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戚廣利
五、六個月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院受理案件到宣判,簡易程式45天。從公安立案偵查開始就不好算了,一般5-6個月
盜竊罪一般會判刑多久?
6樓:華律網
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到判刑一般情況是四個月才能判刑。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乙個月時間,在法院審判的時間是乙個月左右的時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樓:
現在刑拘,還不是判刑。
刑事案件
是這樣的,刑拘之後,公安會3天之內到
檢察院報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逮捕之後,公安有
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之後認為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期限是1個月。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起訴到
法院,法院**後才能下判決。(以上期限因
案情複雜等原因均可延長)。你說刑拘了15天了,這樣還不是判刑了,判刑得是經過法院**審理。
你朋友偷了六部電單車,和其他人也偷了四部,是說他一共偷了10部車還是6部中有4部是
跟人一起偷的?不論多少,你朋友都得為自己參與盜竊的
行為負責。即使是共同盜竊,
數額也不是人頭平分,而是為總數負責的。
盜竊罪夠罪的數額限制是1000元以上,電單車,一輛就應該夠數了。如果他偷的車估價總數超過1萬元了,則屬於數額巨大。盜竊罪數額巨大的
刑罰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也就是說沒有特殊情形,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各個省規定略有不同,此處說的是遼寧省的)
關於罰金:罰金一般是判盜竊數額的二到三倍。能繳納罰金的實踐中會比不繳納罰金的判的輕。
以前因偷單車被關15天的事,應該是
行政處罰
。單車價錢應該不構成盜竊罪數額規定,所以不會是
刑事處罰
,而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
前科劣跡,不是累犯,一般不影響量刑。但對於慣偷,
法官一般量刑會偏重些。
8樓:匿名使用者
鞍山王巨集濤入室盜竊湖南街80棟86棟112 等多家 和繁榮街入室 盜竊 等百起案件 情節及其嚴重 判無期還是判多少年
和上門開鎖鞍山領航 開鎖 盜竊繁榮街盜走5萬元和2個衣服
情節及其嚴重 判無期還是判多少年
請問,一般的偷盜罪,要在看守所關多久才會判刑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乙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乙個月裡面只起訴乙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10樓:商標註冊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刑事案件從被採取強制措施到最終做出判決,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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