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工作崗位時(不到50公尺)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2025-04-19 14:15:19 字數 3860 閱讀 4313

1樓:we花名

根據中國勞動保障相關規定,工傷是指工人在執行勞動任務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並導致工人返滾死亡、傷殘或者致殘的情況。

因此,如果你在快到工作崗位時(不到50公尺)突餘團發疾病導致死亡,並不一定能夠算作工傷。要判斷是否屬於工傷,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是否在執行勞動任務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如果是在執行勞動任務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則有可能屬於工傷。

是否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則有可能屬於工傷。

是否導致工人死亡、傷殘或者致殘:如果導致工人死亡、傷殘或者致殘,則有可能屬於工傷。

根據以漏毀餘上因素,最終是否能夠算作工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者勞動保險部門諮詢。

2樓:入海白龍

算工傷!根據中國勞動保障相關規定,工傷是指工人鎮芹在執行勞動任務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的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並導致工人死亡、傷殘或者致殘的情況。

該同志是在執行上班任務途中造成死亡。在保護勞動者的弱勢地位的前提下,應該給御顫畢予工傷認定。也可以申請勞動保護部門進行援助洞友。

3樓:網友

上班路上,這就算是那個啥什麼路上,就算是這個工傷了。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多少小時後死亡不算工傷

4樓:姜超

一般疾病超過48個小時死亡的不算工傷,如果是工傷引起的**超過48小時也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間限制如下: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實,嚴謹的來說,員工突發的疾病就算跟工作沒有任何的關係,但是在48個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以按照工傷處理,但並不是說任何的疾病,只要超過48個小時以後才去世的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了。

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5樓:賈寶驊

按工傷保險處理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導致的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視作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6樓:劉王彩

法律分析:算。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攔雹隱瞎五條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簡攜帆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7樓:普法的小張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長劉-豐(化名)突然暈倒在辦公室。12月4日,經過21天**後,搶救無效死亡。劉-豐之死,到底算不算工傷?

在賠償問題上,超市方和家屬方產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費用、其他保險對家屬賠償20萬元,而家屬則認為應該按照工傷賠償。

死者家屬和超市方之所以就死亡賠償問題爭執不下,是因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質認定來確定賠償標準,兩者之間在賠償數額上有著巨大的差距。如果按照重大疾病**來進行賠償,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屬20餘萬元。而如果按照工傷標準來賠償,則賠償金額會達到150餘萬元。

而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那麼即便他發病或者是受傷的時候是在工作時間和崗扮旦旁位上,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認定,賠償的時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賠償。

從這個角度說,超市拒絕按照工傷來賠償死者家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死者確實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對於這樣的結果,死者家屬既難以理解更難以接受,因為在他們看來,死者確實是在工作時間的工作崗位上犯病的,誰也無法斷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點關係都沒有。進一步說,如果他是在超市搬運貨物的時候被貨物砸傷,然後送到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卻沒有搶救過來。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也無法按照工傷來賠償,對此有幾個死者家屬會服氣?

所以說,問題的癥結不是出在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的身上,而是出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身上。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增加企業的賠償負擔。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遲數這一時間限制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尤其是隨著「過勞死」「猝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者家屬從廳橡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充滿質疑。

誰來為48小時之外不是工傷的「工傷」買單?當法律規定與多數百姓的感受相左,有無必要對法律進行重新審視與完善?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認真反思,好好權衡。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8樓:

摘要。您好,如果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算是工傷的。

您好,如果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算是工傷的。

您好,勞動法規定在工作時間內並且是攔物在工作的場所,因為閉衡握工作的原因導致的突發疾病,並且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轎慶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咱們這邊是屬於什麼情況呢?

您好,公司有個保安,工作時間突發腦溢血,家屬在手術後放棄了**(48小時之內)

這個算不算工傷。

人呢?算的。

對方家屬放棄**。

自行出院。您好,對方家屬放棄**也是屬於工傷的哈,只要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醫院的醫生有出院小結。

嗯嗯。沒有超過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因為這個病比較特殊,病人家屬是可以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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