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結婚後買的房子,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付的錢,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事情是這樣的。
如果夫妻之間是有約定的,應該依書面約定確定的為準。
如果沒有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據此,結婚後丈夫或者妻子一方自己出錢買的房子,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仍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告敗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襪猛顫知老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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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婚後一方購買的的房產也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賣逗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即算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嫌碰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中者賣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買的房子單方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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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持有者單方可**。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無論房產證是否登記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行耐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進行分割。若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的房子,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子**,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共同財產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叢帶氏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滲散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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