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這尺盯是用人單位自己的規章陵叢和制鄭判度。
2樓:zymwa1819梅姐
員工被解僱後不對發生的質量事故有返工的責任。就算是員工造成的質量事故,也橡並慧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質量事故的返工處理,員工是單位聘請的,出了事故單位要負管理責任,出現蔽脊了質量事故說明管理和教育安全及檢查都梁答沒有到位,所以質量事故的處理應該由用人單位負責。
3樓:仙睦懷度簿嗽
雖然前汪慧勞動法上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解僱慧答員工後,發陵棗生的質量事故,再找員工返工 .但是如果真的是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質量不合格,員工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4樓:郝廷明
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解僱員工後發生的質量事故再找飢梁員工返工。工程質量問題,這是餘察施工單位公司的事,與員工沒關聯。公司負主要責豎肢茄任。
5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厄勞動法上並沒有規定說要任單位解僱員工後槐啟發鉛虧如生的質量再找員工返工的,當然如果是員工故意為之的話,其實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是有權向僱員去追究責任的。空此。
6樓:網友
勞動法當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解僱員工後發生的質量問題事故再找員工返工的,當然勞動法是沒有這樣規定的。
7樓:慈元彤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解僱員工後發生的質量事故再找員工返工嗎?已經把員工解僱了,發生了質量事故,就不可粗仔能再找原來櫻春的員工巖頌汪了。
8樓:勞動法李較瘦
沒有,除非你們雙方有另行約定。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為什麼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原因,這乙個散並槐月時間,大家把工衝友作都交接清楚,該結清的結清,除蔽肆非有證明對方有非常明顯的翫忽職守並且造成損害巨大,否則一般對方走人了就不承擔責任了,更加不會返工,只能讓接手的人來彌補,畢竟已經都移交清楚了。
10樓:網友
沒有這樣的規定,你只能找現在的員工去解決問題。
11樓:海華永泰
員工的行為後果由公司承擔,不是員工自行承擔。
企業對員工出現質量責任事故的處罰勞動法有無規定
12樓:給說法的邵老師
員工在作業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勞動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而是將管理許可權給了企業,企業可以給於一定的經濟處罰,但是在沒有特別協議的前提下,最都可以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給於員工不超過20%收入的經濟處罰,並且處罰後的世紀所得要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見《工資支付條例》)。事先簽署相關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13樓:李亞東
質量事故的處罰規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化的原則。應在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型別,確定事故責任者,分清主次責任者,核實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基礎上進行,同時,對各公司、專案部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者進行相應處罰;對。
一、二類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的處罰,應根據事故的後果可給以經濟和行政並處。
法律分析
為了確保安全和能夠投入正常的使用,一般工程專案會有相應的較為嚴格的質量要求和建設標準。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由於工程專案管理不當、或者材料、施工等不合乎規範,造成工程專案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出現工程質量事故後讓相關負責人受到應有的處罰是必須的,但是在這之前當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時應該第一時間將事故上報,並儘量讓事故得到控制,避免事故範圍擴大化,引起更多直接的或間接的損失。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諮詢、施工、材料、裝置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執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工程質量事故類別:事故造成損失程度、事故責任、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是如何規定的?
14樓:法妞問答**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等都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如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墨汁諾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6樓:山雨樓中樓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根據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 關於開除員工相關規定
17樓:螞蟻掌上觀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此行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
勞動法關於壓付押金是否合法,用人單位收取押金合法嗎?
不是退不退押金,收押金就是違法行為。從勞動法上講,任何扣押金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無效的。你如果離職,他必須退押金給你。不合法。勞動合同法 已經明方規定了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的.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
新勞動法第67條所指用人單位和59條所指用工單位有什麼不同嗎
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往工作的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所致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中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十九條中的用工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單位。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