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往工作的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所致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中的勞務派遣單位;第五十九條中的用工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單位。
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59條用人單位的意思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單位。
67的意思是派遣的單位不得往自己單位或者自己的下屬單位派遣自己的員工。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一回事嗎?
4樓:達子
不是。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被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對於用人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要點:
1)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有: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l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作為勞務派遣單位須注意:
l 用人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l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6條、第47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用工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1) 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通過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從勞務派遣企業引進符合其要求的員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崗位 上進行工作。雖然從表面上來看,被派遣員工是在用工單位的場所內,在其管理之下為其工作,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無須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上的義 務,它與被派遣員工之間只是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其雙方之間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用工單位應當直接向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l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l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l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l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l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對於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實行和本企業員工一樣同工同酬。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7條、第92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有什麼區別?
5樓: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於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於勞務關係。
2、適用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使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係,適用一般民法通則,例如侵權與損害賠償等。
3、法律責任不同
(1)「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6樓:
每次看到這兩個詞,我就心裡不舒適。
新勞動合同法裡寫著: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這裡寫著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接受單位為用工單位。
但是,在很多地方,我看大家總是說接受單位為用人單位,但用工單位似乎沒有人用。
我們應該把這些專業術語搞搞清楚,不要被別人搞混淆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各個地區叫法不一樣。
8樓:楊達成
用工單位是合作關係,籤的是合作關係合同,非勞動合同!
例:小麗開一家人力公司,小李是做超市的,小李不公開招聘工人,直接是和小麗的公司合作,此時的小李是用工單位!小麗的公司派小康去小李的超市上班,小康和小李是由始至終沒有籤勞動合同和合作的合同了!
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籤的是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
例:小明是做超市的,小明直接公開招聘工人,那麼工人小張和小李簽約的是勞動合同!湊合點理解!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可以是兄弟單位嗎?
9樓:愛喝粥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10樓:朝華飛捷
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被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對於用人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要點:
1)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有: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l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作為勞務派遣單位須注意:
l 用人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l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6條、第47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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