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辭職違約

2022-04-27 03:50:06 字數 659 閱讀 3871

1樓:聖鬥士律師

單位嚴重違約,你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以你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最好說要求單位按照合同補足兩個月的保險費用,但單位拒不履行。

2樓:於蓬堯律師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你突然主動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你賠償。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你以未交保險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那樣還可要求單位賠償你。

3樓:匿名使用者

按這情形,違約金基本乙個月(1600),但企業要補你入司後到轉正後第三個月前的保險。協商協商,企業也不會願折騰上勞動仲裁的。雙方溝通一下,意思意思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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