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權出資
1樓:龔芳芳
法律分析:將債權憑證完全移交乎運給公司實現債權的權利轉移。以債權出資時,通常需要完成債權憑證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別規定時,則必須具備該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歲派梁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羨扒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債權出資都存在有哪些問題
2樓:李俐
1、債的確定性問題;
2、債的可實現問題;
3、債的評估問題;
4、債的可轉讓問題。
一、公司轉讓應該注意什麼。
公司轉讓時應該注意什麼,這是眾多公司轉讓時都共同面臨的乙個問題,在公司轉讓的實際操作中,公司轉讓人往往不注重有關轉讓的細節問題,隨意對知爛褲公司進行轉讓,使公司在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便被轉讓,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公司轉讓應儘量理清債權債務關係,並對轉讓的相關事宜進行較為明確的約定,具體注意事宜如下:1.
審計公司財務狀況,確保不存在債務問題。很多公司在轉讓之前,就存在沒有清償的債務,若轉讓公司時不謹慎查詢該公司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承擔難以預料的損失。2.
檢查公司經營狀況,確保公司歷史業務合理、合法。由於公司轉讓後,其經營活動等都是由新成立的公司承繼,因此,檢查公司經營狀況至關重要。3.
公司往年的年檢是否參加。參加年檢是每個公司必須進行的一項任務,不按時參加年檢會影響公司後續的經營活動。4.
帶領專業審計人員檢視公司審計報告。公司轉讓時也應重點注意公司的審計報告。綜上,建議相關人員在負責轉讓公司時,無論大事小事,都應謹慎對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代位權訴訟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有關代位權訴訟的特殊問題有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如果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只有在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時候可以申請行使。
三、債務轉讓未經債務人同意有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都是無效的。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債務的轉移關係到新的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係。
債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債務。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歷肆為出資的非貨搭簡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債權出資 -法律知識
3樓:鄒玉傑
法律分析:將債權憑證完全移交給公司實現債權的權利轉移。以債權出資時,通常需要完成念拆陵債權憑證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別規定時,則必須具備該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御宴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仔戚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債權出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4樓:孫旭權
債權出資有下列問題:出資的債權財產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出資的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如何評估其**;以及出資的數額、方式是否與約定的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或帆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戚枝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高團敏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出資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從各國商法和公司法律制度來看。非貨幣出資一般應具備四個要件,即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的可能性、獨立轉讓性 儘管部分學者認為債權符合以上特點。且為國外立法所證實。
但是。我們還應當清楚地看到。債權在以上四個方面確實存在著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不同的特殊風險 直接認定債權可以出資無論從法理上。
還是實踐上都存在問題。
1、債的確定性問題,債權具有相對性和隱蔽性的特點。與貨幣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相比。不具有貨幣化的外在表現形式。
並且未經過有關部門登記 因此。第三人很難憑藉一紙合同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如金額、期限、履行方式、附加條件等)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斷 可能出現雙方惡意串通,捏造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等問題。
2、債的可實現問題,雖然債權具有財產屬性。但實質是一種請求權和期得權。債權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而不是債權人的積極行為來實現。在最終實現之前。很難界定何種債權是能夠實現或執行的債權。
任何債權都有風險。在實踐中。可能出現債務人對債的履行存在疑義。
而向公司提出抗辯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結果。
3、債的評估問題,鑑於債權的實現受到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其實現具有或然性,中介機構很難利用成本評估法、市場評估法、收益現值法等常見手段對債權作合法、合理的評估。但在非政策性債轉股情況下。
因沒有相關部門審批程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況。
4、債的可轉讓問題,雖然債權本質上具有可轉讓性。但基於社會政策和保護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債權都具有可轉讓性 一是依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
二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三是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以債權作為出資可能存在哪些問題
6樓:北京新生利華
從現有的有關規定來看,「債轉股」又分為三種情況:
1)政策性「債轉股」
2)非政策性「債轉股」: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3)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轉為股本。
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的《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可轉增本企業資本。
以上皆為出資方將其對被投資公司享有的債權轉成股權的情況。對債務人公司即被投資方而言,「債轉股」將導致其負債減少同時所有者權益增加,而總資產沒有變化。這種型別的債轉股,將有利於降低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將債權轉成股權的出資方,從原來的債權人轉變成股東,其對公司財產的受償權將劣後於其它債權人,因此對其它債權人是有利的。
關於投資方將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為出資投入到被投資企業。
除了上述「債轉股」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投資方將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為出資投入到被投資企業作為出資,這種債權出資方式,與上述「債轉股」有很大區別,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將導致其資產增加同時所有者權益增加,總資產也增加。
除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投資方與債務人約定不能轉讓或依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否則應當認為債權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法定條件,因此債權作為出資法理上當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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